原本亲友在一例一休规定之前,
他的工作时数都是每日8.5小时,领月薪制(非全薪制,有本薪跟加给)
一例一休规定后,公司为了让帐面薪资看起来是一样的,就把薪资明细增加了一项‘加班
费’
然后把其他一些薪资项目金额减少好让整体薪资是一样的
这样对公司的好处是,他能针对他新增的加班时数内叫员工加班,而不用多给加班费
但他们这样做在我看来就是变相减薪,且他们就算要这样做也没跟员工商量也没白纸黑字
有没有相关法条是针对这一点的呢?
还是说本来就是要扣回每日0.5小时薪资给公司才对
毕竟很多公司在一例一休之前工时都不一定是八小时
这只能吞还是是公司变相减薪,这应该是满多人遇到的问题,但查关键字却没什么相关讨
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