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j84vu84 (裤湿啦)》之铭言:
: (朋友权限不足,代po)
: 碍于工作上遇到的困难,爬文过,但没类似状况因此想来板上寻求大家的意见,本人将感
: 激不尽,文长,谢谢能阅读完的版友
: 问题1:公司有书面文件要求提离职需在8周前提出,经查询劳基法为工作未满一年,得10
: 天前提离职。
: 于是在2/21口头提离职,做到3/2(因公司离职单不能自己打印)遭主管约谈说不符合公
: 司规定,我回应他规定不符合劳基法,主管气愤之下要求我做到2/27(因他不想付我2/28
: 休假日的薪水),而我回应我要做满2月份,主管再次要求我只能做到2/27,当下并丢离
: 职单给我,我在离职单上依旧填写离职日2/28,他看到后强迫我更改为2/27,并告诉我这
: 段期间若有任何不爽可以随时走人(此段面谈我有录音),请问这种情形若去劳工局申诉
: 有用吗?因为现在看来我的弱势是离职单上确实是涂改了本来的2/28、变成2/27。
:
只讲离职的这部分...
“劳基法为工作未满一年,得10天前提离职”
这条法条规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某些公司规定很长时间之前,比如
一个月前、两个月前就要提出离职的规定,会不利劳工让劳工走不
了,比如说你们公司规定的8周就是明显牴触劳基法无效
那如果你们公司规定离职3天前提出就可以了,这又如何?
这表示你们公司规定是“优于”劳基法,并不违法....
所以这就产生了一些模糊的地方,你要7天前,他偏偏“优待”你3天前
,你去申诉时就会打迷糊仗,就看到时是谁来解释这个法条...
所以不见得对你有利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