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专业人资回答一下有关这次修法
前几天刚问过专门处理劳资问题律师
这边要先看这次3/1号要实行的32条之1
第 32-1 条
雇主依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使劳工延长工作时间,或使劳工于
第三十六条所定休息日工作后,依劳工意愿选择补休并经雇主同意者,应依劳工工作
之时数计算补休时数。
前项之补休,其补休期限由劳雇双方协商;补休期限届期或契约终止未补休之时数,应依
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工作当日之工资计算标准发给工资
举例来说
劳雇双方约定补休需于3个月内休毕,逾期视同放弃,是否合法?
本年度3/1以前不违法,3/1号违法
A君107/2/28国定假日加班补休8小时,5/28补休到期后可否要求加班费?
Ans:No,因发生日期是在劳基法未施行前,故先前契约仍有效
A君107/3/1平日加班补休4小时,6/1补休到期后可否要求加班费?
Ans:YES,因发生日期是在劳基法未修订后,故与公司契约至始无效
劳工可要求依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工作当日之工资计算标准发给工资
只是这里为什么只有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工作就不得而知了,国定假日、天灾突发等
没有写进去是修法太促遗漏还是故意要开后门留操作空间就不得而知了
总之,要3/1号后产生的补休,才会有"应"发加班费的问题
所以还有时间缓冲,劳资就好好想想以后要怎么因应吧
今年3/1号后,资方在员工补休快到时,请其排休(与法不符,但私人公司你能不休吗?)
员工想领钱的就努力的把它拖到过期吧!只要过期公司就一定要发钱!
至于怎么就,就留给劳资个自去操作吧!
对了,3/1号后补休到期未依法发钱的罚则是2万~100万
※ 引述《MixPart (薄片豆干)》之铭言:
: 看了劳基法,若补休没休到,那补休到期后应转为加班费吧?不太了解这部分。
: 以下是我合约中的一条,这条还特别列出来要再签名一次,请问这条意思是不能转成加班费的意思吗?到期自动作废?
: "若有补修,乙方同意于当月份或次二月底前休毕。 (乙方签名)"
: (公司系统加班可以点选1补休2加班费,但主管会口头警告不能选加班费只能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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