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206000294-260205
原文:
农历春节即将到来,新北市劳工局提醒,依据《劳动基准法》第37条规定,农历除夕
至大年初三,也就是15日至18日,为国定假日,雇主应给劳工休假,期间如遇到劳工休息
日或例假日,应再给补假2日;若需要劳工在这段期间加班,不管是月薪劳工或时薪劳工,
都必须加倍发给工资,违者最高可开罚100万元。
针对劳工于春节排班出勤,劳工局特别提醒,农历除夕至大年初三为国定假日,如劳
雇双方约定休息日及例假为星期六及星期日者,刚好遇上初二、初三,雇主应再择日给予
劳工补假2天。雇主也可以在取得劳工同意后,将2天补假调移至初四、初五,也就是19日
和20日实施,就可以完全比照行政机关办公日历表实施农历春节假期。
劳工局也发现,部分大型企业顾及员工返乡,已经取得劳工同意在24日,也就是原先
约定好的休息日补班,并提前将14日、也就是小年夜那天补休,形成提前放假的“7天连假
”。劳工局强调,因劳工只同意将特定休息日加班时数折换至特定工作日补休,这并不属
于一次性放弃加班费请求权,所以并无不可。
另外,如果劳工排班采排休制,雇主可经劳工同意后,将上述国定假日与其他工作日
对调实施,但劳工局提醒,雇主应确实将挪移、调移实施的休假日让劳工充分了解,以免
造成劳资纠纷。事业单位如有违反国定假日、例假日、加班费等规定,依法可处罚2万元以
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布名称及负责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