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自从去年六月毕业后,九月开始在天母的大X百货公司的某餐厅打工至今(原
本打算考公职,所以一开始做兼职)
一直打工到现在,其实都有在找工作,今天收到一家公司的录取信了!
报到时间是2/12,但大家都知道需轮班的工作都会在上个月中到月底开始排班.....
我是想今天先用Line跟店长说我只能做到2/10(今天店长不在,而我这个月也遇不到她)
,我记得法定是“工作满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最
晚需离职前十天提离职”对吗?
我这样会不会很没有良心呢?
除了找到工作之外,其实这里有两位同事我跟他们相处起来很累.....有个男的动不动就
找我麻烦,这也是原因之一
但是我忘记当初进来时签的一堆合约上有没有写需要多久前提离职,怕会有什么纠纷(这
餐厅是X叶集团开的)
我只是怕我有违法之类的
还请大家指点迷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