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劳基法的资遣保障

楼主: ultmisia (魔女)   2018-01-25 10:28:16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69243
文/图:Workforce
如果你只是摸摸鼻子默默回家开104,那代表老板上辈子有烧好香找到心目中不吵不闹的
好员工。然而,也意味着你放弃了法令赋予劳工的权利。我们想让你知道,被资遣并不丢
脸,也不会影响你往后的人生,这只是劳动契约终止的一种类型而已。
因此,我们来谈谈,到底什么是资遣,流程又是如何吧!
首先,就开头提到的状况而言,分别有两种情况属于资遣,第一个就是因为公司的事由所
导致的,法源如下:
Photo Credit: Workforce劳动基准法第11条
绝大多数的事业单位,在资遣劳工时都是依第五款来请劳工走人,但无论是依本条款资遣
或依劳基法第12条行使“惩戒性解雇”,资方都必须注意有无符合“最后手段原则”,例
如认为劳工不能胜任工作,是否有其他适当工作可以调动?是否能先以内部惩戒措施予以
处份?或是否对劳工职务技能仍有教化之可能。
当雇主穷极一切手段但仍认为劳工确实无法胜任工作时,才能采本条款资遣(解雇亦同)
,不过实务上,是否符合最后手段仍难以界定,但老板们要注意的是,当劳工提出终止劳
动契约争议时,最后都是资方要负起举证责任,如果经法院判决劳资双方终止劳动契约事
由于法不符,雇佣关系仍存在的话,到时候雇主就必须负担至判决日止的薪资,那更是因
小失大囉。
另外一种符合资遣的情况,是因雇主有恶意行为时,由劳方主动提出的,法源如下:
Photo Credit: Workforce劳基法第14条
Photo Credit: Workforce劳基法第14条
大部分劳工会行使的都是第六款,也就是当资方有违反劳工法令或劳动契约时,(相关劳
动法令有哪些,可参照剖析劳动法架构之小懒人包),劳工可以在知悉该情形的30日内离
职并跟资方要求资遣费!(如果超过30日就变成是劳工默示同意了)
虽然法令文字是载明可以“不经预告终止契约”,但实务上,劳工最好还是发个存证信函
,一来可以明确让雇主知道你的主张,二来又针对行使权力的时间点有所证明,未来提起
争议时,便会更加有利喔。
以上已经针对资遣的情形囉唆了一下,接着,再来了解一下资遣的流程,劳资双方应注意
的事项有哪些吧,如下图所示:
Photo Credit: Workforce
资遣最重要的当然是资遣费,但其实对于劳方而言,还是有其他的权利可以行使,首先,
当资方确定要资遣劳工时,应该按劳工的年资先预告劳工,预告天数的规定如下:
Photo Credit: Workforce劳动基准法第16条
依年资分别需在10日、20日或30日以前预告,那如果劳工年资未满3个月呢?官方说法是
法令未明文规定,则由劳资双方协商,其实就是当天预告劳工就可以当天叫他走人的意思
,但是!对资方而言还是有资遣通报的问题(就业服务法第33条),除非劳工到职未满十
日,则可以在资遣日的3日内补通报,否则都还是要在十天以前向劳动局或就业服务站通
报,否则会被处三到十五万元的罚锾喔!(如果心存侥幸不通报,到时候劳工去申请失业
给付或检举时,资方就得不偿失了)
当劳工接获资遣预告时,在预告期间内就可以有每周2日的谋职假,这项假别是有薪的,
而且法令也没规定资方可以要求劳方提出证明,因此劳工可以妥善运用这项权利去找下一
份工作。
接着,就是有关资遣费的部分了,要计算资遣费的金额,要先知道劳工的退休制度,原则
上只有2005年7月1日以前到职的劳工才会有旧制年资,因为已经越来越少(而且有旧制年
资的也不一定会google到这篇)。本篇文章还是以新制计算为主(就是你有提拨劳退6%的
劳工),简言之,新制资遣费是照你的年资,每满一年发给0.5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工退
休金条例第12条)。
我们直接举例,如果一名平均工资36,000元的劳工,在2014年7月1日到职,并于2017年10
月30日被资遣,则资遣费计算式为:
1/2 ? (3年 + 120日 / 360日) ? 36,000元 = 58,550元
Photo Credit: Workforce劳动部资遣费试算表
如果是有旧制年资的劳工,也可以经过上表填入转换日期来试算,计算出来的资遣费,就
必须在资遣日的30日内发放喔!(工资的部分则是原本约定的发薪日发即可)
最后,就是要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给劳工了(就业保险法第25条),范例如下:
Photo Credit: Workforce非自愿离职证明书
主要是可以让劳工拿着这张证明,到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去做求职登记、申请失业给付或报
名职业训练,如果资方拒绝开立,劳工还是可以经由地方政府劳资争议调解的程序,去向
资方请求开立,就算调解不成立资方依然不开,劳方还是可以先以调解纪录作为证明,先
向就服站申请失业给付。
另外要注意的是,上面所说的非自愿离职证明,与劳基法第19条所载明的“服务证明书”
,范例如下:
Photo Credit: Workforce服务证明书
原则上服务证明书与非自愿离职证明书是不同的东西,服务证明书仅可以记载劳工的职务
、年资等事项,不可以记载对劳工不利的纪录,而且也不得拒绝开立!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3年4月18日台劳资二字第25578号函:劳动基准法第十九条规定:“劳
动契约终止时,劳工如请求发给服务证明书,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绝。”至于服务证明
书之内涵,法无明文规定。惟应以记载有关劳工在事业单位内所担任之职务、工作性质、
工作年资及工资为主。
最后,我们汇整一张流程图让广大的劳工与老板都能快速理解资遣流程,希望大家可以好
聚好散,谁也不欠谁地分开。
Photo Credit: Workforce
劳动契约的终止,其实也只是人生的一个过程。劳工无法适任一项工作,但一定能在别的
地方找到自己的价值,劳工不该滥用上述的权利,老板也应该要遵守法令课予雇主的义务
,希望大家都能漂亮的转身,走出属于自己的一片天空啊!
本文经Workforce授权刊登,原文刊载于此
责任编辑:潘柏翰
核稿编辑:杨之瑜
补充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13744449419374&id=1050070390
很清楚的解释,好好看一看吧!
附带一题,在调解室碰过几种状况顺便提一下:
1.虽然有预告期,但老板要你马上走:可以,毕竟有些业务涉及机密,老板不希望你继续
碰,但如果老板这样要求,要注意,首先,那叫做“老板放你有薪假”,简单说,你的年
资依然要继续到法定可以结束的日期,薪水当然照领,资遣费也算到法定离职当天,劳健
保也要到那时后才可以退,简单说,你其实还没离职,只是不用上班,这个要讲清楚,最
好在资遣文件上面写好,视同契约。
2.虽然资遣了,但老板突然要求你多留两个礼拜之类的,请注意,如果确认一定会资遣,
那多两个礼拜,你自己无妨的话,请附带条件,首先,劳健保、薪水之类当然是领到真正
离职当天,资遣类计算也一样,再来,多出来这两周同样算预告期,同样每周有两天谋职
假。
3.谋职假可以自行利用,老板无权要求出事求职证明(大不了划网络求才广告给老板看)
,而且如果你排了谋职假的时间,老板无权拒绝。
4.离职前的交接千万注意,很多老板用交接不完整找劳工麻烦,但请注意,既然有预告期
,在预告期间完成交接是“雇主义务”,跟劳工无关,当然如过劳工太过份是不行的(但
要证明也不容易),总之时间到就可以走人,资方以任何理由拖延都会直接构成违法。
目前调解的几乎都是离职了才来,所以处里资遣费是很常见的状况,而且各种奇奇怪怪的
事情都会发生……但其实多到都离开了才来调解,真的都只是事后弥补,可以的话尽量还
是在职中处里,毕竟有劳资争议处里法保障的身份安全多了(若已经离职,就只是更单纯
的民事纠纷,因为现实上已经没有雇佣关系了)。
作者: gofunfull (沉潜)   2018-01-25 10:29:00
赞 推~!
作者: coga4712 (神手问世间)   2018-01-25 11:13:00
推推
作者: meowgy (sky)   2018-01-25 14:20:00
作者: Dorrit (Dorrit)   2018-01-25 17:48:00
目前正在进行被预告中 不知道能不能请你协助了解,资遣好阿杂
作者: Jessica829 (Jessica829)   2018-01-25 21:02:00
代朋友询问,请问被资遣当天,公司才做通报动作?这样是不是有异!(三个月未满)
作者: workforce (workforce)   2018-01-26 00:28:00
三个月未满的年资法令的确没规定雇主要预告,但资遣通报还是要在十天以前,极端情况是...雇主偷偷先通报,然后再告知劳工资遣。当然,如果没提前通报就直接资遣,还是违反就服法的规定的!
作者: weapon0427 (weapon0427)   2018-01-29 22:15:00
资遣预告后,是否还有年终可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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