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工作换新老板的问题(权益相关)

楼主: sdfsonic (S音)   2018-01-17 22:33:43
目前我在一家承包政府业务的公司工作,很不幸的因为老板没承接到107年的合约
所以没意外我的工作应该会换个新公司来承包。
 这两天看相关法令为
1.劳基法第20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
(改组或转让时劳工留用或资遣之有关规定)
事业单位改组或转让时,除新旧雇主商定留用之劳工外,其余劳工应依第16条规定期间预
告终止契约,并应依第17条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其留用劳工之工作年资,应由新雇主继
续予以承认。
2.事业单位改组或转让期间,为免劳工因对未来充满不确定感,长期处于惶恐不安情境
中,从而影响劳资各自权益,新雇主应有义务将未来相关劳动条件之内容告知劳工或与劳
工协商同意后签订新约,以稳固劳雇关系。至于改组或转让过程中,
被商定留用之劳工,如因其劳动条件有不利益之变动而拒绝另订新约,或因个人因素拒绝
留用,原雇主应依劳动基准法第11条第1款之规定,予以资遣。 参考法源: (1) 劳动基
准法第11条、第14条、第20条。
3.劳动基准法第14条劳工主动终止劳动契约之规定,修正内容如下:劳工依前项第一款、
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但雇主有前项第六款所
定情形者,劳工得于知悉损害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或著不愿意离开A公司的员工,是否可以主张要求A公司给附遗散费?如果是不愿意不管哪
一种劳工都可以依照劳基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因为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动法
令而向公司主张终止劳动契约并要求资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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