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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以请领加班费为原则,补休为例外,选择权在劳方,不得事先约定放弃选择,每次加
班单独处理。
1.老板的确有休假准驳权利,但不得踰越“一般人情义理”(我知道这很模糊,但实情就
是如此,也必须如此),比方说产假你不准看看,法规没无聊到连这个都写出来是因为写
这个很没营养。
2.老板不准特休是有代价要付的,所以请以书面申请特休,如果老板不准,下场就是要折
算现金(不过现在比较直接,旧法如果“劳工自己没请特休就视同放弃”,现在一律可以
换钱)。
3.如果你真的很想要休假但老板硬不给,请先协调,基本上一定有什么特别因素才会那么
强硬,这一点要先讲清楚,上法院不见得就是劳工赢,因为要看那一边的理由比较充分,
比方说自己负责的活动结果负责人活动当天要请假去玩,这哪个老板都不会准,但如果老
板用人手不足不准,如果一直都人手不足,那老板稳输的,除非正好有人退休、一个车祸
住院,新人又还没报到,然后你还选这个时候休假……
4.所以,是的,真的不行只能走法院,但还是请先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