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oxTz (大众梯Z)》之铭言:
: 个人是社会新鲜人
: 因为家庭与个人某些主客观条件,出社会比一般人晚
: 对于工资 劳健保问题比较不懂,所以在该版PO文询问
: 公司规模不大,员工人数 大于7 小于15
: 因为公司规模不大,同仁也不熟,不敢多问,怕得罪人
: 今天 12.4 是第一天上班天
: 早上9点报到,看完相关员工手册,上下班,请假,特修等等资料后签名,
: 因为我没有某银行帐户,所以小姐会请银行人员帮我开帐号
: 早上大概就这样
: 下午CEO叫我找资料写一份报告后寄给他
: 弄完之后就下班了
: 12.5 正式上班?? 8:30前到
: 想询问如下:
: 1. 第一天报到,是否友算工资 (工资以月薪计算,不清楚第一天有无计算在内)
: (契约是每月5日汇入帐户)
: 还是12.5日才开始算工资?
: 2. 契约是试用期三个月,之后看表现调薪
: 我有在网络搜寻,
: 发现台湾劳基法有点怪怪的(如果我没误解)?!!
: 劳基法基本上没有规定试用期,到职日就算是正式上班
: 但是双方可以有试用期协定??
: (我怎么觉得这法令很怪,法令应该要清楚明确,哪有试用/正式之分?)
: 我的疑问是:
: 如果双方有试用期协定,那雇主是否要强制帮员工加劳健保?
: 我在网络搜寻,劳基法规定到职日,公司规模人数大于5,
: 雇主就要强制帮员工加劳健保
: 那试用期到底算不算正式员工? 雇主可以不加保吗?
: (因为我今天并无被告知"签" 或 被询问劳健保事宜)
: (又因刚出社会,又是小公司,不敢乱问,怕被人耳语)
: 3. 假设雇主有帮员工投劳健保
: 其费用是雇主全额负担,还是双方各别部分负担
: (因为我不清楚要用哪些关键字在网络上搜寻)
: 以上有三个疑问,
: 希望版友能帮忙回答
: 感谢再感谢~
1、劳动契约成立与履约时点:劳雇双方就ㄧ定劳动条件达成共识并作为履约义务;大大
所提12/4是填写基本资料与了解公司规范,是雇主在使劳工知悉劳动契约成立后的履约义
务,尚非提供劳务时间点,而下午雇主要求劳工写报告部分,就是开始要求劳工提供劳务
,劳工开始照做,便是雇主该给付工资时点,除非雇主有另外跟劳工约定工作时点,不然
12/4当天是有工资可请求。至于工资给付时点,依劳基法第23条第1项规定,原则上雇主
应每月给付2次工资,例外由劳雇双方约定给付时点,从大大所提契约约定每月5日发薪,
即是劳雇双方另外约定给付时点,也就是说12月4日工资(在无指定其他提供劳务时间外
),12月5日应发放12月4日工资,除非雇主与劳工另有约定。
2、劳基法施行细则在民国74年曾经规定试用期间规范,不过后来被删除原因在于劳动契
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应该由劳雇双方自行约定,另一方面解释在于
使雇主不宜随意以试用期来约束劳工,以免劳工权益受损,即是告诉雇主没有试用期,只
要一录取即是正式劳工,但是在法院实务上,均承认试用期间,因为工作内容、属性与执
行情况,不能单向操作,但倘若劳工在试用期间有工作不能胜任,便应依法给予资遣费,
以保障劳工的劳动条件,所以不论雇主与劳工约定是1个月或3个月的试用期间,ㄧ经约定
,且劳工同意均属有效力。另外说明劳基法仅规范劳工劳动条件不以雇主是否有投保为前
提,因劳基法适用对象是劳动部公告行业类别与人员,且有劳动契约成立(口头契约也算
)为前提,因此即便公司只有1位员工,仍然适用劳基法,但不见得有劳工保险条例适用
。劳工保险条例第6条才是规定公司有5人以上就要强制投保,不论试用期间或正职劳工
,只要大大有确切受雇事实,雇主均应投保,如有雇主不愿帮试用期间劳工投保,即是违
反劳工保险条例,而非违反劳基法。投保健保是依据全民健保险法第10条规定,有一定雇
主之受雇者,所以试用期间劳工,雇主也ㄧ定要帮劳工投健保。
3、投保劳健保费部分,是以劳工应领工资所得,按比例由政府、雇主与劳工共同分担,
实质换句话说就是雇主与劳工比例分担,政府补助之,至于分担比例可以查询“劳工保险
费及就业保险保险费合计之被保人与投保单位分摊金额表”及“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负担
金额表”就有详细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