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公司要求签约是否合法?(文长)

楼主: ruy953 (独角兽)   2017-12-02 23:12:35
※ 引述《minisweety (*Crystal*)》之铭言:
: 最近应征到某台湾品牌公司教育训练的职位
: 面试时公司有问我对于工作签约的看法(举例:空服员、警察...等等工作都是要签约)
: 我说我觉得有些工作确实不适合流动率过高,且有一定的服务要求,我觉得是合理的。
: 但我询问是否有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再签约,人资说有,但试用期不是三个月,是一个月
: 。
: 面试后两天就收到录取通知,但告知我要签约三年,如果离职要付违约金十万。
: 虽然我有点迟疑,因为我认为未来工作的状况都还不确定是否适合,但因为工作内容跟我
: 的经历与兴趣都非常相符,就答应去上班了。
: 我是从中部北上,中间经过了搬家之后在指定到职日开始上班。
: 在我到职两周后,收到了部门主管的一个消息,告诉我我这个职位的前任要回来上班。我
: 当然很吃惊,因为我的职位本来在公司就只有一人负责,主管特别跟我说我可以多跟前任
: 学习,未来的工作分配会再讨论。
: 收到这个消息之后,第三周上班,人资主管便拿合约书给我,要我签,但是我还没到职一
: 个月,虽然目前还蛮喜欢公司的产品跟我未来要执行的工作内容,但我认为还是需要时间
: 考量。
: 同时,前任职位的同事回来上班,因为她之前在公司有五年的经验,算是蛮资深的,她进
: 来上班后,我却感到她对我的态度、讲话跟等等举动都很不友善,似乎是觉得我资历浅,
: 如何跟她做同一职等的工作,当然这有可能是我自己想太多,但毕竟人与人的相处,有些
: 动作我是可以明显感受的,比如说她会告知同仁未来什么东西是由她负责,而因为我进来
: 产品还没背熟,她就对我说如果我要做这份工作我这样不行,她说她要知道我的能力未来
: 才可以把工作交接给我,重点是所有工作至今确实没有人带我,意思就是我要自己学自己
: 做功课,好,我承认我还不够有这种积极度是我的错误,但部门主管没有给我任何工作的
: 方向,每天上班都在闲聊,然后下班时间一到,主管就立马下班叫我也赶快下班。前任回
: 来上班也没有像主管说的她会带我、交接给我,而是要我自己看有问题再问。
: 于是我就只好看公司的资料,开始自己“读书”自己看自己背。
: 就在这个第三周的时候,前任与部门主管开完会,主管告知我,下周要进行我的考核,通
: 过80分才算通过试用期... 考核项目是:简报内容、我的表达能力...等等。
: 因这是我工作必备能力,所以我只能好好努力准备,但这真的让我感觉很不舒服,因为我
: 从面试到进公司,从来没有听过要做这项考核...
: 我的问题来了,如果考核没通过,表示试用期没通过,公司就遣散我,是否合理?我可以
: 去检举吗? 说真的,前任看我不爽给我79分都可以,考核项目根本没有标准答案,谁知
: 道是否公平公正,无论如何都对我非常不利,我只能尽最大的力去准备。
: 那假设考核通过了,意思是我就必须签约三年?如果在这份工作中时常受到同事的排挤跟
: 欺负,对方刻意要逼退我,我忍受不了三年而离职,还要付违约金十万元?
: 身边朋友家人怎么看合约都觉得不合理,有建议我询问律师。
: 最后题外话,我有问人资签约的用意是?他回答我,因为我当初是猎人头公司找进来的,
: 公司要付给猎人头一笔仲介费,算是公司付出的成本,未来我在公司学习也是公司对我付
: 出的成本,还特地跟我说,换个角度想也是保障我在这间公司三年内不受遣散。 我很疑
: 惑,透过猎人头进来,仲介费干我什么事... 我104履历都开着,公司自己没有搜寻到我,
: 要透过猎人头,这成本还要算在我违约金里面啊?
: 总之我现在在这间公司就是一颗心悬在那边...进来之后我很喜欢公司的文化跟产品理念,
: 我也并没有任何偷懒不认真,或是犯错的情况发生,如今却一再的考验我,常常公司主管
: 跟前任开会讨论事情,神秘兮兮,让刚进来的我感受很差。
: 因此来询问大家想法,顺便也是发文纾压一下...一个人从外地来上班,就已经很辛苦了,
: 工作还这么不顺利真的会很想哭......
1、试用期间、资遣与劳动契约关系:劳基法施行细则曾在74年有规范试用期间,虽然已经
被删除,但不代表雇主不得与劳工约定试用期间,因劳动契约属民事法律关系,所以
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劳雇双方不论约定1个月或3个月试用期均属有效力,若试用期间
雇主认定劳工有工作不能胜任,应依法给予劳工资遣费,虽然法院实务判决,对于
试用期间劳工是否有资遣费可拿见解各异,不过多数倾向应给予劳工资遣费。
2、签约金与违约金差别:签约金即是劳基法第15之1条规定所称雇主与劳工约定最低服务
年限,是基于专业技术培训且提供合理补偿;而违约金是民法第250条第1项规定,
当一方债务不履行时,他方应给付相当违约金作为赔偿,
两者均在劳基法上“无罚则”,因违约金与签约金是建立在劳动契约之上,只要劳工
同意劳动契约上登载内容就会受拘束,从大大的问题来说,公司约定工作3年,
并不一定是劳基法第15之1条规定,因现行劳基法只规范
专业培训与合理补偿是均同时存在事实才行,大大所提公司反而在劳工工作未满3年
设下违约金,就表示这个部分是依靠劳基法第1条第1项后段,因劳基法没有规定者
,适用其他法律,如这里的违约金就是民法规范范围内。所以即便雇主约定违约金
10万元,除非有违反法律强制禁止规定、公序良俗等无效规定外,劳工是无法直接
主张契约无效,仅能向法院请求酌减违约金。
3、仲介费部分:就业服务法及私立就业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及金额标准有相关规范,
劳工求职时应该给付登记费、介绍费等等,不过仲介费部分,虽然没有明写,不过
还属于法律边缘模糊地带,会比较建议向就业服务中心了解一下比较好。
作者: wolverine228 (阿龙)   2017-12-03 08:45:00
专业回答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