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薪资计算

楼主: ruy953 (独角兽)   2017-11-28 10:56:42
※ 引述《vesnasnowy14 (妮妮儿)》之铭言:
: 月薪28000(27000+1000全勤)
: 月休6天
: 餐饮业
: 每月6日发薪
: 工作到职日:9/18
: 于11/15提离职之后
: 希望可以待到周末即可
: 因此预定离职日期为11/19
: 又因为临时有包场活动的问题
: (到提离职当天店长才告知)
: 11/24店长希望我能回去帮忙
: 当下答应了
: 也有在11/24当日前往上班
: 离职日期前已休5天
: 爬文爬了很多
: 也上网找了很多资料
: 但因为我的情况比较特殊(?
: 所以自己不太清楚怎么计算薪水
: 想发问请教大家
: 我会领到多少钱呢?
: 麻烦大家帮忙了~谢谢
: 我自己的计算方式是:
: 27000/30*20
: (把那一天支援算成延后一天离职)
1、餐饮业为劳动部88年公告适用四周变形工时,但大大上面文字叙述没办法看出来有无
加班情形,所以即使有四周变形工时,原应领工资(不包含加班费)上不会发生太大变化
,先予叙明。
2、月薪制劳工系指出勤有工资,休假(休息日、例假、国定假日及特别休假)亦有工资,
即将整月薪资均分在每1天;因大大给资讯不多,所以说假如是月薪制劳工,则一般
所提月休6天应该要指劳基法第36条第1项称休息日及例假,又暂时不论休假天数是否
符合劳基法第36条规定或是否有无依劳基法第24条第2项规定给予休息日加班费情性下
所提月休6天均是有薪水,但是劳工11月1日工作到11月19日中间不论有几天休息日或
例假均有工资,所以劳工工作天数应以19天论。
3、假设雇主与劳工约定是“月薪制劳工”,且106年9月及10月工资请领没有问题,
劳工11月15日劳工雇主提出离职,并按约定离职日为11月19日,则11月19日为终止
劳动契约日,因未足月工作,所提劳动条件每月新台币2万7,000元除以30天再乘以
工作19天,即为应领工资1万7,100[(27000/30)*19]元。
4、大大与雇主在11月19日终止劳动契约,因劳动契约消灭双方无互负履约义务,
又雇主请劳工于11月24日提供劳务,则11月19日至23日期间,雇主与劳工并
无劳动契约存续,雇主无给付工资义务,劳工在11月24日提供劳务是另一次劳动契约,
因端视雇主与劳工约定月薪制或时薪制工资而论,不应该用之前约定月薪制劳工每月
2万7,000元作计算标准,因如果劳工只工作1天之后就没有提供劳务,而雇主用
以2万7,000元计算,则一天工资新台币900元,假如用时新制劳工计算,则一天工资
应该给予劳工新台币1,064(133*8)元,月薪计算日薪及时新计算日薪会有差距,所以
大大应该先另与雇主确认11月24日约定工资计算方式,而不是沿用之前月薪制劳工工资。
作者: aaa1111 (xoxo)   2017-11-28 15:42:00
请问1000全勤,不能用比例计算吗?
楼主: ruy953 (独角兽)   2017-11-28 16:07:00
全勤奖金要端视劳工与雇主约定,假如是劳工得工作整月如果有请事病假之类的,就应该排除在外。如果约定是名目为全勤奖金,实际上不以出缺勤为主,就要算算入劳工平均工资所得。
作者: aaa1111 (xoxo)   2017-11-28 16:40:00
意思是工作规定中并无明文规定全勤奖金的发放办法,计算是否应以28000作为基础?
楼主: ruy953 (独角兽)   2017-11-28 17:01:00
可能要先了解原题大大当时雇主跟他怎么约定,才能确认是否应该算入,所以目前只能用底薪方式先做计算基础。应先确全勤金奖金是否为劳基法第2条第3规定,工资一部份
作者: vesnasnowy14 (妮妮儿)   2017-11-28 22:36:00
店家当时并未明文约定,是一家很小的餐饮店,月休六天这部分就没有按照当时的一例一休走了,所以我才没把全勤算进去。另外19号之前休的5天都没有任何的请假。谢谢r大拨冗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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