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劳基法及最后工作日官司问题

楼主: ruy953 (独角兽)   2017-11-23 09:54:18
※ 引述《fs30128 ()》之铭言:
: 各位好 这边有个偏法律一点的问题想请教大家。
: 我在去年底在前公司待满7个月照理说会有3天特休假。不过劳基法新制是在106年度才开
: 始实施,所以不溯105年度。
: 而我是在106年度1月1号向公司提出辞呈,公司是在1月1号当天回复我答应我离开并请我
: 在1/3号交接工作及归还物品(1/2是国定假日)
: 想请问这样我的最后工作日算是是12/31还是1/3号,我能否申请1/1至1/3的薪水?
: 另外我在这个时间点提出辞呈是否享有106年度的三天特休?
: 目前已经开完一次庭了,法官要我问问法律相关人士这方面的问题。
: 再麻烦懂法律的前辈解惑 谢谢!
1、106年1月1日提出辞呈而雇主也接受,则在106年1月1日当天会发生终止
劳动契约效力(即离职生效日),但是雇主说需劳工在106年1月3日办理交接及归还物品
,应视为另一个要约 ,劳工若同意则在106年1月3日才正式发生终止劳动契约效力。
2、 另外所称的最后工作日应该是指劳工实际工作的最后一天,如果劳工实际工作且出勤
纪录登载最后工作日为105年12月31日,则105年12月31日为劳工最后工作日,这时候
才会影响到劳工特别休假取得,因为劳基法规定之特别休假构成要件
以工作年资满一定期间,这样劳工的特别休假取得就会产生问题,
假设劳工有在106年1月1日提供劳务,才会取得工作年资满半年的特别休假3天。
3、虽然106年1月1日是国定假日,但不会直接影响劳工最后工作日(105年12月31日)发生
,也就是说大大应该要先直接证明两件事情,第一、106年1月1日提供劳务、
第二、雇主有承诺106年1月1日是大大的工作日并且给付工资,只要有以上的其中一项
,对大大的官司比较有帮助,另外说明106年1月2日自劳基法实施新法后就已经不是
国定假日了,以上是个人的浅见。
作者: kreety (想再见到蓝天白云的天空)   2017-11-23 11:42:00
切割环节作说明,给推~ 以上再结合据何法第几条款更具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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