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劳基法及最后工作日官司问题

楼主: fs30128   2017-11-22 21:56:03
各位好 这边有个偏法律一点的问题想请教大家。
我在去年底在前公司待满7个月照理说会有3天特休假。不过劳基法新制是在106年度才开
始实施,所以不溯105年度。
而我是在106年度1月1号向公司提出辞呈,公司是在1月1号当天回复我答应我离开并请我
在1/3号交接工作及归还物品(1/2是国定假日)
想请问这样我的最后工作日算是是12/31还是1/3号,我能否申请1/1至1/3的薪水?
另外我在这个时间点提出辞呈是否享有106年度的三天特休?
目前已经开完一次庭了,法官要我问问法律相关人士这方面的问题。
再麻烦懂法律的前辈解惑 谢谢!
作者: kleinerstern   2017-11-23 00:06:00
最后工作日,就看你最后一天有上班是12/31还是1/3如果你最后工作日是12/31,当然薪资只算到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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