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台北市劳动局:“劳资会议”形式大于实质

楼主: ultmisia (魔女)   2017-11-22 02:40:17
台北市劳动局:“劳资会议”形式大于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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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研拟修劳基法,有关放宽工作14天中休2天,劳动部意见为:“例假安排,除实施4
周弹性工时之事业单位仍按其原适用之规定外,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
劳资会议同意,例假得于每7日之周期内调整;另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30人以上者,并应
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以符合劳工调整例假以形成连假之需求,并兼顾雇主因应人力调度
适度调整例假之需要。”。
台北市政府劳动局:“劳资会议”监督无罚则、形式大于实质
劳动基准法自73年制订以来,即规定7日应有1日例假,劳动部于105年9月复以令释(105
年9月10日劳动条3字第1050132134号函)规定,该“例假”如果符合“三原则”时,可在
征得劳工同意后,予以酌情调整。
台北市自函释发布至106年9月份,已有9,220人次调整例假出勤,已使部份有调整例假日
需求之事业单位及工作者,提供适度弹性;且现行所指定适用劳动基准法“四周变形”行
业及“84条之1”工作者,亦已给予工作时间及连续工作日数之弹性,此两种规定行之有
年。
有关“以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之机制,现行劳基法,在加班、女性夜间工作等部份都已
要求施行,但是现行事业单位举办之劳资会议,多数形式大于实质,多数劳方代表无否决
的权力;再者,劳动基准法对于未举办劳资会议之事业单位,并无订定罚则,地方主管机
关无法有效监督管理。
此次修法,对放宽加班时数上限、降低轮班间连续休息时间及例假日调整等,如仅能以此
为机制,应再思考以下问题:
1. 是否赋予劳资会议之劳方代表有“准工会干部”之身份保护。
2. 应规定劳资会议同意决议之效期,且未举办劳资会议应有罚则。
3. 有关涉及个别劳工之劳动条件变更,除采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外,个别劳工应有否决
之权利,可如现行企业实施“无薪假”(参前身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8年4月24日劳动2字第
0980070071号函)或征求加班时,个别劳工仍保有是否同意之选择权。
参考法条:
劳动基准法第36条(https://goo.gl/AHSfpH)
劳动基准法第83条(https://goo.gl/yysPNj)
劳动部105年9月10日劳动条3字第1050132134号函(https://goo.gl/dpthkd)
改制前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8年4月24日劳动2字第0980070071号函(https://goo.gl/KL2WUD
)
参考网页:
劳动部预告修正劳动基准法草案(https://goo.gl/WehH4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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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条件
#新修正劳动基准法草案
作者: tbmh2003 (小玛儿)   2017-11-22 09:42:00
猛猛的 赖局长
作者: princetamaki (晴空的赤腊角机场)   2017-11-22 11:09:00
只剩台北市在做事呵呵
作者: gpctv (gpctv)   2017-11-22 11:26:00
只有台北才是台湾吗?!这不推真的不行了!
作者: WTF1111 (BBS少看为妙)   2017-11-22 13:22:00
只有台北不是台湾
作者: ivymina (我是林阿嬷)   2017-11-22 13:44:00
只有台北市正常运作,其它县市根本脑死。
作者: waxtin0605 (suerte)   2017-11-23 09:35:00
柯P来解救高雄吧
作者: lily108526 (月之束缚)   2017-11-27 15:49:00
原来常上媒体叫做有做事啊? 乡民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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