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目前在某食品进口商担任业务储干
报到时,人资有给ㄧ些文件和公司规章、保密协议等条款让我看和签名。
规章中有ㄧ条是定期人员如欲离职需在十天前提出。询问人资后劳基法不是规定三个月不须预告,然后人资回答ㄧ直跳针直说是公司规定,因为当下没有其他工作通知于是想说先做就签了。
但是当初报到有说如果离职,没预告的话公司能依造损失提出民事赔偿,想请问试用期未过提出离职,公司能依照我所造成的损失去提出求偿吗?还有报到时签的那张劳资协议有效吗?
这几天因为当初有第一顺位的公司打来说录取了,因为新公司在11/1报到,所以想说是否照现在公司规章走,十天前提离职?还是不理他当天提就办妥离职呢?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