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on4294 (leon4294)》之铭言:
: 我先前具名检举前公司未依法给付加班费,劳检处说就算加班一小时,通常也要是公司事先核准,他们才会认定算加班(翻白眼)
: 后来我又指名经常加班两三小时的前同事,要求劳检处再次查核,才回复说确实有未给付加班费之情事
: 但过了两三个月都没有在违规名单看到该公司,写信去问劳动局后,竟然回复:
: “经本局调查该公司劳工出勤纪录中,发现仅未给付一名劳工一日之延长工时工资,该公司依法给付后,已弭补劳工权益。本局依法给予行政指导,并促该公司日后确实遵守相关法律。”
: 所以劳基法根本是X吗?明明至少有两个人经常加班到八九点,不懂为何会说只有“一名劳工”“一日”未给付,还是人资不晓得用什么方法伪造打卡纪录?劳检不晓得到底是在帮员工,还是帮资方粉饰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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