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舍弟因为刚出社会找工作,四中硕,化学相关,高雄某航太制造业,职务是
品保工程师,当初跟公司谈薪28k,结果核算下来
结果是如下
底薪:20,820
全勤奖金:2000
(ョ假半天、病假一天扣1000;事假一天、病假两天扣2000)
伙食津贴: 2400
生产奖金: 3123
全薪: 28,343
试用期: 25,220(无生产奖金)
加班时薪: (20,820+2000+2400)/240 = 105.08
(平日*1.3334 休息日←*1.6667)
试用期90天,不发生产奖金,任职一个月即考核,通过后即发生产奖金
年终奖金以年度盈利状况发放
虽然看起来没有什么违反劳基法的项目,但是总觉得被公司钻了不少文字上的漏洞,当初
面试也没说明生产奖金包含在28里面....
如果试用期请个病假一天,不就月薪只拿底薪加伙食津贴,而且还要再扣1000,又没全勤
奖金,等于22k左右......加班时薪算法似乎也有问题
舍弟想去上班但是我极力先挡下,劝他多看多,想请问各位大大这样的薪资计算是不是
有些问题?
在此先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