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规章旷职罚款疑问(上宸光学)

楼主: rockzerox (Zero)   2017-04-07 23:41:52
请问公司规章里写了一套公式注明罚款公式
大概是 (月薪/当月天数)/8(小时)*旷职时数*3
其他事假 病假
公式是 (月薪/当月天数)/8(小时)*时数
因为他们强调他们符合劳基法
所以我认为他们的计算公式 看起来 就是 不支薪 而不是 罚款的意思
(尽量往好处想)
于是我向公司建议 这部分会让人产生疑虑 可否请人事将文字做修正
避免以后劳资纠纷
至于旷职时数*3 可能就是罚款了 我想向他们建议把*3拿掉
但还没说出口 就被说 公司就是有公司的规定 不愿意更动文字
加班费也有自己一套公式
也是一样 (月薪/当月天数)/8(小时)*时数
但是劳基法第二十四条
"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下列标准加给:
一、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
倍发给。
雇主使劳工于第三十六条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其
工资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时后再继
续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项休息日之工作时间及工资之计算,四小时以内者,以四小时计;逾四
小时至八小时以内者,以八小时计;逾八小时至十二小时以内者,以十二
小时计。"
请问这里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等叙述
是不是 ((月薪/当月天数)/每日工时)*(1+1/3) 的意思呢?
如果是 那他的公式显然低于劳基法规定囉?
再来 月薪 是以 三十天计嘛? 可是他公式写 "当月天数"
所以 一月 三月 五月 七月 八月 十月 十二月 都用31天算囉
所以我说这样不够清楚 可以直接写30日嘛?
他说这是常识 法条也有写
请问哪一条法有写呢 可以提供嘛?
还是我认知有问题
然后我要求签订工 作契约 而且必须双方看过 都同意
斟酌修改一些文字
他们坚持不能改
我说那我在考虑 改一下文字 因为他们不想去想怎么改
我只好想出来之后 看他们O不OK
然后当日下班时
跟我说你不适合 就FIRE我
请问这符合劳基法第十一条规定嘛?
没有预告离职
也没有说明原因
小弟社会新鲜人
如有认知错误 请多指教
作者: louis10452 (秋天的枫)   2017-04-07 23:55:00
你合法,你滚蛋你才第一天,开除就说不适任之类理由
作者: ssarc (ftb)   2017-04-08 00:05:00
凹你不成,你又不好骗,直接请你走人
作者: access (office)   2017-04-08 00:18:00
直接换公司,别试图去改变公司,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作者: zero09107 (月影)   2017-04-08 00:23:00
来南蛮的话 这种企业100间可以看到95间
作者: ssarc (ftb)   2017-04-08 01:51:00
是天龙国劳工太没人情味太难伺候了
楼主: rockzerox (Zero)   2017-04-08 06:43:00
好吧 那就..... 这间叫 上宸光学
作者: aabbbcc321 (ABC3211)   2017-04-08 11:03:00
第一天上班有打卡吗?这样应该也有工资拿吧?
作者: zero09107 (月影)   2017-04-08 12:16:00
有去做就要给钱 除非公司不想给你也不想讨 做一天白工
楼主: rockzerox (Zero)   2017-04-08 13:40:00
做三天打卡三天
作者: wainner (咖啡)   2017-04-08 19:24:00
有名子就该推,让它爆
楼主: rockzerox (Zero)   2017-04-09 00:23:00
这要讲清楚 他们有给钱但是上来问问就不是钱的问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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