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说结果:
在我申请劳资调解后第五天,寄出存证信函后第二天
今天早上接到前公司来电:一切都是误会,阿今天有空来领钱吗?
壹、公司的处理方式:
相当有礼,跟我说了好几次sorry,说这是我该拿得没错。
我是一月的业绩奖金,二月发放,我于二月底离职是该领到,
但因为过年的关系所以公司作业延到三月发放,我还是可以领!
But!漏发给我了......
其他也有跟我相同情况的人都有领到,就,独漏了我(也许吧)
非常干脆的把钱还给我了,我也到劳工局撤案,Happy ending
贰、我自己的感觉:
也许前公司是真的作业疏失,也许他就是要故意A离职员工的奖金,
因为我当时并没有跟总公司对质,店长跟我说离职员工就是无法领,我就爆气去投诉了
所以公司到底是如何已经不可考了,但有一点是绝对的就是
不去争取钱绝对拿不回来!
前公司规模不小,什么劳健保、特休、退休金提拨也都有照着劳基法走
所以我在离职前也没做什么保存证据之类的动作,相信他们该给我的就会给我
去劳工局申诉后我心里也没有底,看板上许多调解会雇主张牙舞爪的恶行恶状
也怕自己会被砲到哭出来,但转念一想:他妈今天是你欠我钱,在法律上我是债权人
俗话说就是债、主!你欠人钱都不怕了,我债主我要怕你?!
钱拿不回来也罢!不恶心你们一顿我名子就倒过来写!!
然后钱就回来了。
参、关于业绩奖金:
1.劳基法有规定:
绩效奖金如系以劳工工作达成预定目标而发放,具有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之性质,
依劳动基准法第二条第三款暨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应属工资范畴。
既然是工资,那管你何时离职他都应该要给付给你。
2.但资方会钻漏洞:
例如我们公司有个什么奖金管理规则就有明确写到“这笔奖金是为鼓励"留任"的
优秀员工而设,是"恩惠"性质,不属"工资"。”
3.我的想法:
呵呵,你说不是工资就不是工资???既然是要鼓励留任的员工,那为何不是留任奖金
?为何要达到业绩才可以领?应该要我做满3个月、6个月、一年就发奖金给我吧?
业绩就是跟工作达成有关,业绩奖金就是工资!!!不服就是法院辩了
有的时候劳工会被所谓"公司规定"吓到,但那些规定如果自己本身就狗屁不通,或牴触法
律,也不过就是一叠白纸而已,没用的。
肆、最后
谢谢在我原文给我回文、建议的大大们,谢谢你们的建议让我去思考,去找更多资料,
更了解该如何去争取自己的权益,谢谢你们,也谢谢这个版分享许多案例、资讯,让劳工
在徬徨时有个依靠在。
分享一段话,已经不记得在哪里看到了,但在工作时真是会不时想起:
人绝对不能甘愿做牛做马,一但你愿意做牛做马,别人就会不把你当人看。
别让自己的权利睡着了。
※ 引述《mczornviza (蒸蒸)》之铭言:
: 前公司只要有达到当月业绩都会发放业绩奖金
: 奖金和薪水是分开发放,薪水是5号汇到帐户,奖金是15号领现金
: 我们那家分店于今年一月有达成业绩,本应于今年2/15发放奖金
: 但公司无故延迟到3/15号才发放,而我已于2/28离职
: 今天回到店里要跟店长请领奖金,店长说公司规定奖金只有发放时还在职
: 的员工才能领取,所以我没有得领。
: 已于今天下午到高雄市劳工局申请调解。
: 想请问各位的是这去调解时要带什么证据吗?
:
: 因为公司不给付的是业绩奖金不是薪水,我不太知道该如何准备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