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的在1/24的时候被公司闪电资遣,要求当天离开公司并希望我不要再进公司。
当下会计还有告知年终会在当月(1月)发放,资遣费及当月薪资(1月)会在下月(2月)发放,于是我安心离开公司。
隔天告知会计20天预告期的薪资也需要一并补上,会计给了一份同意书上面写到所有费用将于2月发放,请我签名才会汇款,于是我签名了(这是我不对QQ)。
在礼拜五(2/10)收到薪资但数字有点奇怪,于是请会计给我薪资明细,昨天收到发现未包含年终,会计说取消了没有要给我。
我依照之前在版上看到的资讯跟会计询问,
会计表示公司在11月有跟我谈过资遣事项,所以是当时就已经要资遣了,只是1月才成立,所以不是1/24,不发放年终是正确的。
问题来了
11月的时候公司是跟我讨论要不要离职,若我选择离职给我20天预告期找工作,若不愿离职则给我20天表现期来挽回,20天后公司没有告知我也正常工作到1月,
根据我询问台北市劳动局的状况,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但因为入职时并没有签订劳动契约,年终又不包含在劳基法规定内。只有公司的104网站上有写明年终,所以劳动局建议我提出劳资争议
请问大家,这种情况下我需要提出吗?
因为该给的钱的确都有,就是差这笔年终....
谢谢大家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