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是103.12.1日到职,目前年资满两年余,
照新制劳基法应享有10天特休。
但特休制度从历年制改为周年制,爬了文之后,
于特休年度结算起讫上仍有些不明白,故在这边请教有经验的板友。
以下先叙明我的休假状况
103.12.1-104.11.30 没有特休
104.12.1-104.12.31 公司给予一日特休
105.1.1-105.12.31 公司给予七日特休
106.1.1-106.11.30 公司给予九日特休
并于106.12.1起年资满三年后给予十四日特休
本以为照新制今年度到11月30日止会有十天特休,但公司根据文中系统的算法则是
九日,人资的说法则为:
"依照周年制,我在105.12.1-106.11.30号会有十天特休,其中九天是在106年给予
,另外一天我已经在105.12.1-12.31日使用,至于104.12.1-105.11.30号满一年的
七天我也确实休到了。"
但从劳动部的网站试算结果(https://kmv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及范例说明
"乙劳工于B公司之到职日期为103年10月1日,继续工作至104年9月30日届满1年,雇主
应自104年10月1日至105年9月30日止,给予第1年7天之特别休假;自105年10月1日至
106年9月30日止,给予第2年7日之特别休假;乙劳工如继续工作至106年1月1日,因
工作年资2年余,可依新修正规定有10天的特别休假,所以雇主应自106年1月1日起至
106年9月30日增给乙劳工第2年之特别休假3天。纵若劳工于106年7月31日离职,仍得
请休第2年10天之特别休假。"
都是写明自1/1日至11月30日也就是满三年年资前,不论何时离职,享有十日特休。
若以周年制计算,我满两年的十天假跨度确实应为105年12月1日至106年11月30日,
但就是对于这个1月1日的字眼有点纠结。
想请问,究竟我的106年度特休,照新版劳基法的规定,究竟是该从1月1日起算十天
,还是依公司算的自去年12月1日至今年11月30日的1+9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