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从2013/05 进公司,以前优于劳基法,也就是才刚到的第一年,给你七天年假,
第二年给你十天,优于劳基法。
最近(2017)三月想要离职,才开始知悉,在离职前公司会按比例给你特休(年假)
也就是说,三月前要离职,14天除以3,你只有4.5天的年假...
因为之前已经有google文章,这样是违法的,但是老同事跟我说,不管怎样你站不住脚,
公司以前给你那么多天的年假,都是优于劳基法,现在只是拿回来而已。
(但怎么想都不对劲) 或许以前有同事曾经也想讨回钱或年假,似乎是失败的案例,
才会让他这么肯定。
不管怎样,曾经为公司付出的时间,就应该要拿到相对的特休,也不应该是公司以前
给你优于劳基法,现在你想要离职,就可以拿回之前放假的时间或钱。
查过在劳动部的网站:
https://kmv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范例(2)
劳工 工作满两年以上,就算要年中间离职,一样有10天的特休。
我想请问各位懂劳基法的专家:
一、以前公司确实是优于劳基法,但是现在已经改了,优于劳基法的特休,变成跟
劳基法给予的特休是一样多的特休。
也不能因为以前给予特休的优待,现在要离职就拿回来这种理论作为依据吧?
二、老同事说:你要告,你也没有法条作为利基或合理论点来拿回你的特休或钱。
后来看看,全国法规数据库也只有说年假多少多少,没有说公司这样会违法。
1.只能说这样不对 违法,但是好像没有什么罚则
2.如果要告,是要以什么法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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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可以,小虾米要怎么帮助其他人,免于受这项不合理的制度或潜规则的苦呢
?
以上是我的问题,感谢各位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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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公司3个月就给你7天假,现在你要离职,预支的拿回来以前的假跟今年新制,对劳工而
言应该有比较多天假日吧? 我还是被扣成3.5天
虽然以前确实给比较多天假日 ,但怎么想也不会扣到从今年新制的14天年假 变成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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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新制特休被除4只剩3.5天 (因为是3月底离职,所以才除4)
人资认为很正常 也可能是长官下的命令 或 不成文规定 or 潜规则
怎样跟劳工局写email问才能彻底说服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