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去了朋友上班的地方上班,面试时候说的很好听,一再强调一切依照劳基法。
没想到开始工作后,老板竟然会自己帮我们打休息卡及下班卡!忙到没时间吃饭也是自己
的事,那一小时不会补给我们也不计薪;更看到同事加班三个小时都在外面接待客人,回
到办公室才发现早已被老板打了下班卡,完全没有加班费。
总之各种夸张行径让我去了两天就决定辞职。
我1/10到职,并在面试时跟他说这个月只能做到1/21,她说好,那就用日薪算,薪水算法
就用24000+(1000全勤)/31-9(见红就休,但扣除新年的连休天数),还用计算机实际按给
我看。
我上班是1/10到职上班、1/11有事请假、1/12上班、1/13排休(排班全部都是老板排的)、
1/14提辞职
她帮我排的班表大致都是做三休一这样
之后离职跟她算薪水,她一直坚持这样算:
24000元/31天*2天
这样算下来时薪只有90几块…
但这样整个跟面试时讲的不一样阿!但契约上也没写第一个月的薪水约定、我面试时也没
录音,完全没有证据…但如果照劳基法算的话
月薪制应该是:
24000/30(不管大小月都除以30)*3(排休也计薪)
或是她如果坚持照日薪制:(应该要本来那样算比较合理吧)
24000/(31-9)*2
或者再不济也要有基本时薪$133吧?
但她坚持她那个算法是打1999问到没问题的,但我问对劳工、劳基法有基本认识的朋友都
说她那样算很奇怪,想po上来问问各位在职场上打滚很久的前辈,她这样算真的ok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