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一下
我是在104/12/13到职 于106/01/12提出离职
提出离职部分有符合劳基法于20天前告知(预计于2/3离职 但主管说到1/31就可以了)
也有寄email给人资(只是人资没回复 感觉在装死)
现在有个问题就是:
因为满一年所以今年有7天的特休
所以说
1.我可以在离职前将七天的特休用完
若没有用完或是主管不给特休的话 公司应付相对应的薪资给我对吗?
2.若是公司人资以"公司规定"说特休是依年资比例给予的 且不给我应有的特休天数
这样一来就是违法没错吧?
3.至于加班费违法就懒得说了XDDD
关于问题1和2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