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个人浅见..欢迎大家讨论
其实公务机关采取劳务委外方式办理业务..本身来讲并不是一种坏事
可以视任务及目标的工作需求..机动性调整人力..也不会让组织过度
膨胀.既能节省开支.某些事情上也可以技术性的法规松绑.但是很多原
本立意良善的好制度.一旦导进台湾就全变了..就采购制度面来看..
自从某位行政院长下令"最低价标为原则.最有利标为例外"的命令后
台湾至今仍然还脱离不了这个恶性循环里面..以下稍稍提及给大家参考
1.最低价标为原则之下..对厂商来说..cost down才是王道..毕竟再优秀
抢不到标案..也只是孤芳自赏..所以员工也不用太好的..免洗的就够.
也不用发展什么新工法新技术..能偷一点是一点.反正工程这么大.验收官
不一定什么都看的到..看到的再改就好..公司也不用什么过去履约实绩.
资力证明.弄间空头的公司就好.运气好就顺利结案拿钱..如果被101也没差~
2.对公务员来说..最低价标为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想要采最有利标或是
异质最低标.那就要先佐证为什么要采这种方式来说服长官.即便顺利说
服长官.后面等招标公告上了以后.还要面对厂商对承办人绑标或是图利
特定厂商的质疑.变成还要去说服政风或检察官.弄不好.官司打个几年.
不要讲升官了.连单位都待不下去~
3.对公务机关来说.签订契约的是承揽厂商.所以双务关系的双方就是
只有厂商跟机关.即便今天厂商倒了..剩余尚未拨出的款项也有可能会
面临以下的状况
(1)因为公司欠钱.所以剩余款项法院扣押
(2)公司当初拿决标资料贷款.所以还有银行的债权主张
(3}后续未完成的工作还要雇工代办
要直接拨发给派遣员工其实有很多法律和技术上的问题..
其实要解决这样的问题也不难..只要劳动部和工程会在行政院会上面
硬起来.要求契约内明定厂商对派遣劳工的保障事项.甚至提拨部分款项
作为该笔劳务契约的保证金专户.取消最低价标为原则的行政惯例..
把对劳工权益保障纳入异质部分评比..甚至作为加分项目..才有可能从
根本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