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标题想请教板上各位先进
爬完这系列回文似乎没有人问到这点,若是我眼残再麻烦提醒我自删。
我103年6月到职,公司原来的特休是以1/1-12/31的会计年度方式计算。
今年105/6我满2年有7天特休,按比例来算是105/6-12这段时间内有4天,106/1-5这段时
间内有3天。
那么106/1/1起满两年特休有+3天,我是否放得到?
1.变成106/1-5这段时间有6天(3+3)
2.按比例算,4天(3+1)
3.孩子别傻了,满三年再拿14天吧(3+0)
请问按新规定该是哪种情况呢?
另外想问,劳基法38条增订:...特休假由劳工排定...是否代表以会计年度规范劳工排假
时间将变成违法?
以上两个问题求教,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