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朋友在公司服务了一年多,
11月中旬收到非自愿离职单,也有收到资遣费及10天的预告离职薪资
但劳基法(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所以朋友也有向公司提出此项争议,公司回应却是说(不打算多付10天薪水)
所以11底朋友去劳工局检举了之前看不过公司的一些规定还有自己的预告离职
12/1劳工局到公司抽查违反项目后老板随即就打电话给朋友,口气超级凶,还带着威胁
的语气,之后要朋友隔天到公司领那10天的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还要签名,
请问老板说的这样处理方式是正确的吗?(朋友是怕公司会"欉康")
还是说应该要双方上和解庭解决这件事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