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朋友有与公司方面有旷职及开除的问题想询问(用手机发文,排版可能会不太好,请
见谅)
此次朋友于11/3有因事未到,公司主管同意以给予请事假,而12/7因与单位主管因共事上
有所争执,确实因个人情绪上而进行旷职一次,其余上班时间因个人因素会有迟到十分钟
到30分钟多次,公司主管并未与我朋友进行沟通及了解。
而此公司的员工都会有互相帮助打卡上班的习性,无论主管与否也会有这样的情形,而此
主管也单纯不爽我朋友,自行调阅监视器记录及打卡记录,向总公司呈报其迟到、旷职两
次状况(其实只有一次,其主管想诬赖11/3为旷职,不给事假单填写),总公司也未真正
进行了解,直接请此主管给予自动离职单填写。
我朋友一整个不爽,打电话给总公司,而有告知其并未达到劳基法规定的可以进行开除,
总公司则以身为管理者,面对他这个员工,造成公司损失为由,不管劳基法直接开除,也
明白表示他不在乎劳基法规定,就是直接要开除他,而且不给予填写非自愿离职单,也不
会给予资遣费等,想询问这样去劳工局咨询的话,我们站的住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