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况如下
1. 105/08/08到职
昨日(11/14)被人资告试用期没过,老板希望我离职
我直属主管是老板
(表现可、工作能力、积极度被其他
部门主管肯定过,单纯老板不喜欢)
本来昨天要叫我走
但我坚持不填等今天一次处理
2. 人资表示薪水会发到月底
然后会补非自愿证明书给我
但时间没那么快
3. 劳健保确认有投保 (电话查询此单位是100天)
然后8/8-11/8这样算是满三个月了吧?
4. 本来应征职缺是外文业务
后来莫名奇妙变成董事长室专员
个人感觉不对劲
所以没签离职申请书
决定采取以下做法
1. 坚持填写非自愿离职证明书
并索取服务证明、劳健保转出单
资遣费、预告工资(未事先告知)
薪水
或是把昨天当作预告等10天,11/25号坐等资遣
2. 想请问薪资的部分由于劳基法不承认试用期
然后我当初没有填劳资契约
口头上开的薪资是36K但试用期是33K
那我这个月的薪资是以36K还是33K做基准?
(人资表示试用期没通过所以33k,但已领了3个月的试用薪水)
另外前三个月是否能要到每个月没发的薪资3K
3. 公司的离职申请书是空白的
但我不敢填怕变成自愿离职
那我是否填好非自愿申请书即可离职?
还是要像文章说的离职原因写非自愿离职
4. 昨天和人资谈,口头上说是劳基法11条第4款
[业务变更,有减少劳工必要,无适当工作安排]
今天进公司会再谈一次+录音
印了一堆法条准备和他好好谈
自己的权益想自己争取
想请问版友们还有没有什么漏掉的部分可以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