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提离职被洗脸还赔钱....

楼主: blackkt (低调)   2016-11-10 22:49:03
※ 引述《shathy (怎么说呢)》之铭言:
: 并且在离职书上的金额 他是全部的薪水都写上去 10/1-11/9全都包含在内 但是扣违约金
: 一万的行为是私下跟我算的 并没有写在切结书里 而且薪水也是用现金算 在算薪水的现
: 场也只有我们两人 不知道这样没有证据的情况下 这种检举是否会被受理呢....
: 而且也因为从没检举过公司 所以也想请问各位版友一下 若检举有被受理 我是会需要跑
: 调解会还是法院什么的吗
: 前面打这么多只问这几个问题 对看到这边的版友感到不好意思 也很感谢
: 也许一万对许多版友来说根本不算什么 只是小钱 可能就这样算了
: 但资方的嘴脸还是让我实在无法放下这件事 提离职要马有尊严的照合约走 要马委曲求全
: 只为不被扣钱 但被骂成这样也被扣钱....主管还一副天大的恩惠的样子....
: 我也知道自己当下实在太不聪明 自己能留的能做的都没做到 如果真的没办法检举 或者
: 是这情况资方并没有违法 只好当作缴学费 未来多注意
: 但如果有机会 还请版友如果有曾碰过相关情况 再提供一些意见
: 真的非常感谢....
针对违约金部分:
首先以你的职务内容根本没有违约金问题
按现在法院实务上的判断 容我节录实际判决
<劳动基准法虽未限制或禁止于劳动契约为劳工最低服务
期间及其违约金之约定,但为保障劳工离职之自由权,
兼顾各行业特性之差异,并平衡雇主与劳工之权益,对
于其约定之效力,应依具体个案情形之不同而为判断。
又最低服务期间之约定是否适法,应视其有无“必要性”
与“合理性”而定;所谓“必要性”,系指雇主有据
以保障其预期利益之必要,例如支出庞大费用培训劳工
期待劳工成为企业活动不可或缺或难以替代之人;
所谓“合理性”,系指约定之最低服务期间应适当,此得
以雇主负担之训练成本、劳工所受训练之价值、训练期
间之长短等,为其审查基准。经查,本件被告系受雇担
任助理动画师(Assistant Animator),既从事助理工
作,难认须具备高度专门技术>
比照上述判决内容 跟安亲班老师要违约金简直是笑话
针对原PO的现况回应:
虽然你是收现金现场又没人 但也不必担心没有证据
你只要检举下去 跟劳工局主张你没有拿到全额薪资
不管你老板亲自或委托律师来调解
我想他们否认扣违约金的机率都很低
尤其是你老板 他八成会理直气壮的说
他按合约走扣违约金有何不可等等
我赌他会自认 没脑的资方看太多了
所以不用过于担心 去检举就对了~
作者: modester (万物皆有名)   2016-11-11 00:01:00
推,如果资方没有付出训练的人事成本,要违约金不合理
作者: mason5888 (little R)   2016-11-11 14:49:00
检举+1
作者: wonder6253 (wonder6253)   2016-11-11 2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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