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到职,行政助理,公司有试用期3个月
开28000的薪资,说试用期因为训练成本,只能给26000
在职两个星期,感觉制度、工作内容及人员间有些状况,不适合久待
例如只是单纯行政助理,上班时间09:00~18:00,但上下班没有打卡
到职第三天财务才进公司办加保
超时工作没有加班费...
总之两个星期左右决定趁满3个月前尽速离职
但公司每周五都有全体人员会议,通常在17:50才开始开...
因此会议结束也超过下班时间了...
唯一优点是10月25日和31日有放假...
原订10月28日星期五就要口头告知要离职
但开完会已经超过下班时间,又怕被拉住谈话会再延长下班时间...
我选择在10月31日星期一的18:00后寄了e-mail给几位主管提出离职
尽管十分不认同许多工作内容,但只用了认为自己不适任这份职务的理由
隔天只有直属小主管传通讯软件询问原因,
而我也只说了自己认为不适合的地方
第三天11月2日,财务主管寄了e-mail如下:
报到时有报到手续,离职不用有离职手续吗?
工作上有问题应是讨论,而不是发个MAIL就没事了。
下列为公司从业人员服务规程,你看过的,也签字过的。
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期满离职或因故欲自请辞职时,
均不得请求发给资遣费或任何慰劳金,并应依劳动基准法所定之期间,
先行预告本公司。未依法预告或未办妥离职手续,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应负赔偿责任。
我以劳基法未满3个月并未规定须预告离职,且我仍以e-mail尽告知义务,
并加上几条相关的条文后回复mail
之后并没有任何联络,那么我自认就到此结束,等11月5日薪水汇入
然后一切并没有这么美好,一直到今天11月9日仍未入帐!!
甚至昨天又写了一次mail想确认何时入帐,却石沉大海...
其实本想好聚好散(?)
可是看来会去劳工局检举了...
想请教大家,是否在这过程我有违失的部分,导致可以这样延误我的薪资?
因为实在不想让这两星期的认真工作就这样付诸流水...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