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附的案例就是啊,适用、但不认有请求权基础......“本件原告并非遭解雇,而系处于主动终止雇佣契约之地位,原告不存在上开劳工突遭解雇丧失工作之情形,立法者于劳工自行终止劳动契约之情形,未规定雇主应给付劳工预告工资,并非立法上之疏漏,无类推适用之余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资遣费,尚属无据。”......所以我才说要先厘清原PO和资方是什么情况下解除雇佣契约QQ(这case最后是资遣费、预告工资都GG;法律人挖的陷阱要看清楚,提这个案例可能被打脸)其实还是要回过头去看完整的判决书,这种撷取的都写一半..
http://i.imgur.com/q6n2q5f.jpg18条白话就是定期雇佣关系约满就掰;不定期照足预告期间的规定预告,这样就不能要求资方给预告工资。然后14条是因雇主种种因素而劳工终止契约,这就视个案了..给原po,你可以提,但实务上都会打枪你;当然你可以坚持提,那就上法院让法官跟你讲清楚了(当然也可能情况特殊,会认为雇主该给预告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