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预告工资的问题

楼主: ks28712 (晏)   2016-11-02 21:55:23
明日要前往高雄市政府劳工局进行劳资调解会议,今日调解会的主持人有来电过来,
除了通知我明天要开会外,也确认我所要求的事项。
不过有一点让我很疑惑,他说若依第14条终止契约,无权请求预告工资。
但我翻翻法条,依第18条,只说明依第12条或第15条不得向雇主请求加发预告期间工资
及资遣费,也查了法院判例,台湾桃园地方法院90年度劳诉字第40号判决及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劳简上字第十四号判决说明,
依劳动基准法第14条终止契约者,得向雇主请求发给“预告期间工资”。
依照法条和判例,应该可以向对方请求预告工资,不过还是先请教一下,是否可以依法
请求。
提供一下判例的网址:
https://goo.gl/kEzQBo
有去劳动部的网站发问,但明天就要调解了,可能会来不及解释。
ps:我是非自愿离职,且前雇主立刻宣布我不是他们底下员工。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6-11-02 22:11:00
原po好厉害 我觉得把你调查的判例给他们看 他们就会改口这判例一定可以使用
作者: mpmbip (赏味期限)   2016-11-02 22:50:00
你要讲清楚事由,你是自愿离职?请求预告工资的基础是?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6-11-02 22:53:00
很显然 就是利用第十四条 合约终止责任在雇主"预告工资"的目的是为了让劳工失去工作后 有寻找下一份工作的空间 因此在归责于雇主时 依旧可以要求预告工资这是原po所提供的判例的大概解释
作者: mpmbip (赏味期限)   2016-11-02 22:56:00
预告工资是依16条预告期间去算,假设你预告期间有10天,老板要你今天就走,那他除了要过资遣费外,还要付这10天的预估工资......所以我说要先厘清你是自愿离职,还是非非自愿,就得他没到预告期间就要你走;你才有请求权基础。(手机打字,错别字多;别太在意qq)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6-11-02 22:58:00
楼上那两篇判例并不是这样解释 基本上经由第14条解除
作者: mpmbip (赏味期限)   2016-11-02 22:59:00
要过=>要给;预估=>预告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6-11-02 22:59:00
合约没有"预告"的行为 但雇主因自身之责任 仍须给付预告工资若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 给十天预告工资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 给二十天预告工资若工作三年以上者 给三十天预告工资
作者: mpmbip (赏味期限)   2016-11-02 23:02:00
我们讲的是两件事,“按雇主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者”....所以我才说原po有没有请求权基础这个点要先厘清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6-11-02 23:04:00
有的 那两个判例 就是补充解释利用第十四条终止合约劳工有权利跟雇主要求 预告工资的请求权
作者: mpmbip (赏味期限)   2016-11-02 23:06:00
依内政部75年7月3日(75)台内劳字第419200号公告:“雇主依劳动基准法第11条或第13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时,应依同法第16条第1项之规定期间预告劳工。若未依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该预告期间工资可依平均工资标准计给。”据此,预告工资可依平均工资计算。问题是原po的老板是不是即刻终止契约......我讲的上位问题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6-11-02 23:08:00
但九十年、九十二年法官判例 有做补充解释 这并不违背
作者: mpmbip (赏味期限)   2016-11-02 23:08:00
是这个饭!(干,iPhone 选字会吐血;饭是赘字)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6-11-02 23:09:00
基本上你只要看过原po提的那两个判例 你就能了解为何法官会做"补充解释" 法官认为法律并不充分 回到当初订定法律的原意 做解释 理由就如同上面推文所述话说m大 你真的很强耶 用手机还能推这么长的文
作者: mpmbip (赏味期限)   2016-11-02 23:20:00
你还是没看懂......重点是有没有给缓冲时间......没有,就是有预告工资的请求权基础;有照足16条的预告期间,那就不会有预告工资......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6-11-02 23:21:00
基本上我跟你的认知是一样的 在我没看到原po提供的那两个判例之前
作者: mpmbip (赏味期限)   2016-11-02 23:21:00
法律得看个案情况;小弟我就是法律人,路过))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6-11-02 23:22:00
所以我在一楼的推文 是真的觉得原po很厉害 竟然可以找到有利于自己的判例
作者: mpmbip (赏味期限)   2016-11-02 23:23:00
所以我一直强调,有没有请求权基础?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6-11-02 23:24:00
就是有阿 法官补充解释的方式 只要使用第十四条 就是归责于雇主 归责于雇主就有请求权基础
作者: mpmbip (赏味期限)   2016-11-02 23:24:00
(原po看到这串大概会想楼是不是歪了XD)(有无请求权基础要看实际状况......菸)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6-11-02 23:27:00
我只能说至少我想不到有什么样的状况 可以在符合第十四条情况下 会可以闪过法官的补充解释m大是这方面的专业 你可能可以 但我真的想不太到
作者: pilifonbao (台湾独立)   2016-11-03 00:09:00
加油。
作者: mpmbip (赏味期限)   2016-11-03 07:40:00
原po附的案例就是啊,适用、但不认有请求权基础......“本件原告并非遭解雇,而系处于主动终止雇佣契约之地位,原告不存在上开劳工突遭解雇丧失工作之情形,立法者于劳工自行终止劳动契约之情形,未规定雇主应给付劳工预告工资,并非立法上之疏漏,无类推适用之余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资遣费,尚属无据。”......所以我才说要先厘清原PO和资方是什么情况下解除雇佣契约QQ(这case最后是资遣费、预告工资都GG;法律人挖的陷阱要看清楚,提这个案例可能被打脸)其实还是要回过头去看完整的判决书,这种撷取的都写一半..http://i.imgur.com/q6n2q5f.jpg18条白话就是定期雇佣关系约满就掰;不定期照足预告期间的规定预告,这样就不能要求资方给预告工资。然后14条是因雇主种种因素而劳工终止契约,这就视个案了..给原po,你可以提,但实务上都会打枪你;当然你可以坚持提,那就上法院让法官跟你讲清楚了(当然也可能情况特殊,会认为雇主该给预告工资)
作者: dayaju (艾草)   2016-11-03 08:31:00
你是申请调解人还是调解会?
作者: 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   2016-11-03 16:05:00
1. 那是地院判决而已,不是判例2. 我记得依14条终止劳动契约是否可以请求预告期间工资是有争议的,但你既然是非自愿离职,为何还会用到第14条?你是要针对雇主的违法解雇,再依14条终止劳动契约吗?btw 用第14条终止也算是非自愿离职,但我猜你的意思是雇主解雇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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