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要前往高雄市政府劳工局进行劳资调解会议,今日调解会的主持人有来电过来,
除了通知我明天要开会外,也确认我所要求的事项。
不过有一点让我很疑惑,他说若依第14条终止契约,无权请求预告工资。
但我翻翻法条,依第18条,只说明依第12条或第15条不得向雇主请求加发预告期间工资
及资遣费,也查了法院判例,台湾桃园地方法院90年度劳诉字第40号判决及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劳简上字第十四号判决说明,
依劳动基准法第14条终止契约者,得向雇主请求发给“预告期间工资”。
依照法条和判例,应该可以向对方请求预告工资,不过还是先请教一下,是否可以依法
请求。
提供一下判例的网址:
https://goo.gl/kEzQBo
有去劳动部的网站发问,但明天就要调解了,可能会来不及解释。
ps:我是非自愿离职,且前雇主立刻宣布我不是他们底下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