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bcd7777 (蓁)》之铭言:
: ========== 询问公司相关资讯,请使用 [公司]类别,勿使用 [问题] 类别 ===========
: 确认过后,此两行得用 ctrl + y 删除
: 大家好
: 目前在公司任职2年了
: 因为明年2月要生产了
: 但是目前还没有找到适合的保母
: 想问看看如果明年四月请育婴假的话是ok的吗?
: 我的合约是半年一签,很怕公司会因为育婴假就不续签了
: 请问派遣员工可以请产假和育婴假吗?
依据劳基法第9条第1项之规定,“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之工
作得为“定期契约”。而何谓“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之工作
,依据劳基法施行细则第6条第1项第1至4款之规定,“临时性工作”系指无法预期之非继
续性工作,其工作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短期性工作”系指可预期于六个月内完成之非
继续性工作。“季节性工作”系指受季节性原料、材料来源或市场销售影响之非继续性工
作,其工作期间在九个月以内者。“特定性工作”系指可在特定期间完成之非继续性工作
,但其工作期间超过一年者,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备。亦即劳基法规定仅有符合上述四类型
之工作者,雇主始得与劳工约定“定期契约”,否则一律仅能约定“不定期契约”。
但雇主与劳工所约定之“临时性工作”或“短期性工作”之“定期契约”届满后,若有(
一)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对意思者。(二)虽经另订新约,惟其前后劳动契约
之工作期间超过九十日,前后契约间断期间未超过三十日者之情形时,则显系雇主以约定
“定期契约”之名,而行“不定期契约”之实,故劳基法第9条第2项特别规定此两种情形
仍应视为不定期契约,以保障劳工依法得享有之权益。
资料来源:http://www.justuslaw.com.tw/news_detail.php?class=98
刚开始你是属于短期性契约 但因已继续性工作
所以应为不定期契约 也就是说根本就不用再签短约
更何况是因产假育婴假后不续聘的话 理由更不得为契约到期
就算要你走路也应该要资遣 但切记离职单千万不能签 不然就变自愿离职啦
让你请假最后还给你资遣费的还比较有良心
以下是一般派遣公司做法
契约:签11个月 剩下1个月保工会 超过30天再保回来
请假:想请假吗? 一律事假 要是你质疑的话 派遣会告诉你当初有签某某文件
所以派遣期间一律事假
资遣:就是没有资遣 离职单到手 自愿离职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转调单位"是规避资遣的招数
如果离职单一直签不到手 派遣会打一堆电话跟发一堆短信
告诉你因某某因素 须帮你安排到派遣公司的其他单位上班
如果你不回应 那这些就是派遣公司"非常有诚意帮您安排的证据"
甚至知道你已经没到班了 可以延后退保 让你三旷 变成理所当然开除
当然我也遇过非常守法的派遣公司 那就是大家常用的104
当初在DHL是由104派遣进去的 那阵子流感很流行
我刚好中标 所以我把一年能请的半薪病假全请完了
要是一般派遣公司 是绝对不可能有半薪病假这种东西的
更何况生理假 婚丧喜庆假 门都没有啦
以上给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