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薪资争议想要上来请问一下到底该怎么做比较好
我是医疗耗材的业务
当初报到第一天跟公司签了一份合约
写明试用期三个月薪水36000,试用期后薪水38000
由于公司不会主动发薪资明细
我是四月到职,九月份的时候跟公司要了薪资明细
发现底薪一直是36000,并没有调到38000
这当中七月份的业绩目标有调降过,因为公司发现目标设太高
主动跟公司反应后,公司表示因为有调降业绩目标让我可以领到奖金
所以底薪方面不调整
可是我完全没有收到通知,是问了以后公司才给我这个说明
当时我有反应薪水是有签合约的,合约上没提到要做满多少业绩才会调薪
我是可以向劳工局申请协商的,从这之后感觉公司对我很防备
现在公司为了怕我去告劳工局给我两个方案
方案一
薪水维持不调,业绩目标因为10月已往上调
4-9月的业绩以调降的目标为准,如果有没给到的月份会再补发
条件是要签一份声明,声明我同意试用期后不调薪
方案二
如果我坚持不签不调薪声明,公司会补发试用期后的薪水差额
但是4-9月的业绩目标以未调降的目标为准,如果有之前月份以调降目标为准发给
奖金的部分需要再倒扣回来
我本人是偏向不签名,因为原本就打算做到明年满一年离职
离职后再向劳工局检举
而且也向公司反应过倒扣薪水不合理
但是公司主管直接说了,如果我要选方案二
10月业绩目标要再调高,看我是要每个月少两千但可以领业绩奖金
还是要每个月多两千但是都领不到业绩奖金
我想请问是否我签了那份声明书,往后就再也无法透过劳工局追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