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目前的工作单位任职约2年2个月,一个月前已向老板预告9/30离职,
目前有上个年度未休完的2天假(补休),以及今年度皆尚未休的特休8天,
老板给假的方式不太一样,工作第一年即给7天特休,第三年开始每年特休递增一天。
而前一个年度的假没休完,在下个年度成为补休,至下下个年度折现这样。
在我提离职之后,老板告知在提出离职后,补休就没有了,而特休也回归7天,
我觉得不是很合理,但是不知道要从哪里依法提出佐证,
至少让我把补休休掉以及特休折现或是全部折现,因为休假方式算是优于劳基法(?)。
我目前有证据可以证明我之前的补休还有以及特休有8天,
和老板告知补休没有而特休变成7天这两件事。
另外还有老板投保的薪资低报等等的问题想一并申诉,我该如何做比较好?
希望大家能给一点建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