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要离职了 但是身上有几万块的帐不见了

楼主: DrTech (竹科管理处网军研发人员)   2016-07-26 09:50:28
※ 引述《IRONBLOOD (IRONBLOOD)》之铭言:
: 各位前辈大家好
: 小弟最近打算离职前往新公司任职
: 但是由于之前部门指派的职务 有担任仓库的管理员 其实就是领料挂帐的人
: 在经历长达快一年的使用下(整个部门共同使用)有些零件下落不明
: 已经尽力四处寻访都找不回来
: 小弟离职前往新职的日子快到了 可是这笔烂帐却一直挂在那边不知道怎么处理
: 想请问有经验的大家 真的只能赔钱了事吗?
: 因为毕竟东西是大家共同使用的 不见了却要我赔 觉得有点冤
1. 不让离职,违法
http://wechat.kanfb.com/archives/193338
某公司员工A离职,但是用人单位以他曾经经手的事物未处理完毕为由,要求个人承担费
用进行弥补,否则不给办理离职手续。
在员工依法提出离职的情况下,公司有义务为员工依法办理离职手续。
员工经手的工作尚未完成,公司要求员工承担费用进行弥补则于法无据。
如果双方的劳力合同对工离职的工作交接有特殊约定,员工未依法办理工作交接造成损失
的,公司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员工赔偿。
2.公司不可扣薪,但若有财物损失可走民事求偿。
http://www.104.com.tw/area/media/article/detail/id/449/category/1/
参考台湾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沙简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再按劳工于离职时,本于契约
终止之附随义务,无论有无约定,自应克尽交接离职手续之义务。
惟如劳雇双方未有约定,而雇主迳以劳工未办妥离职手续扣发薪资,为法所不许可。
至雇主如因劳工未尽必要之交接离职手续义务,致受有损害者,可循民事求偿程序,请求
损害赔偿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8年9月2日台88劳资二字第0034926号函释参照)。”
3.不给离职证明,违法。
雇主违反劳基法第 19 条规定,于劳动契约终止时拒绝依劳工请求发给服务证明书,依同
法第 79 条第1款规定,可处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
4.离职证明,不需要公司开
依就业保险法第25条第3项规定,可以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发给之证明;其取得
有困难者,得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之同意,以书面释明理由代替之。因此,劳保局即依劳
委会函释,认为如有下列(一)雇主资遣员工时,已依就业服务法第33条规定,列册向当
地主管机关通报、(二)关厂、歇业或雇主行踪不明,经地方主管机关查明属实。、(三
)申请人与原雇主间因离职事由发生劳资争议,经调解有案。、(四)其他经地方主管机
关事实查证确定之其中一种情形,即可直接向“实际劳务提供地点之地方主管机关”申请
发给离职证明书
作者: rota (赏你一记南拳让你叫妈妈)   2016-07-26 10:16:00
作者: hootshoot64 (阿轩)   2016-07-26 10:39:00
作者: AlphaMC (偶尔出声)   2016-07-26 10:44:00
推实用
作者: IRONBLOOD (IRONBLOOD)   2016-07-26 12:55:00
谢谢解惑
作者: knowing (花轰)   2016-07-26 18:26:00
作者: luche (luche)   2016-07-27 01:16:00
如果走诉讼途径是公司提出疏失证明吗 当事人如果表明不翼而飞 要怎么算 ? 如果sop上 他人有办法未经同意直接领等因素 … 不过 我猜这么黑的话可能就是帮忙作帐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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