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lary板的各位前辈好
小妹于发问前已有爬文过板上
关于工作未满三个月提离职日该于多久之前
提出的相关文章,也有上劳动部查询相关资料
有发现板上大家都说工作未满三个月
有跟雇主告知就好,无须一定要在一段一定
的时间之前告知
但在劳动部的此网页http://www.mol.gov.tw/23323/23324/23343/
有看到里面其中两个Q&A
Q:顾主可否因劳工未预告离职,以扣薪作为
违约或损害赔偿费用?
A:工资系劳工提供劳务应得之对价报酬,基
于劳务无法储存之特性,倘员工未依法预告
顾主终止契约,致事业单位有损害时,事业
单位得依民法有关规定向员工求偿,尚不宜
扣薪。
Q:工作未满三个月,预告期间为何?
A:继续工作未满三个月者,于预告期间法无
明定,应由劳雇双方自行商议决定。
基于以上两个于劳动部的Q&A再加上
于工作日的第一日有有雇主签订书面契约
书,其内文中写到“乙方如因特殊事故须于
雇用期满前先行离职时,应于一个月前提出
申请,经由甲方同意后始得离职。”
因为对于文字上的定义不甚清楚
因此想向各位在职场上身经百战的前辈们请教
1.虽然工作未满三个月,且无法明定,
但一旦签了契约书,是不是其实也算是自行
商议?
且此项商议于日后一定需要达到才行?
2.虽然有告知雇主但如果雇主方真要弄
人,是否可以以员工未告知,来依民法向员
工作求偿的动作?
(文字上实在很纠结,谢谢您耐心的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