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为原厂专案人力不足,服务的公司(我们是代理商)
派本鲁至原厂支援,第一期先支援两个月,视需要延长,
至于原厂支付的人力费用,则是一天九千,一个月是约二十
万新台币。
每天的通勤时间增加一小时,而且原厂都付这个价钱了当然
不会跟你客气,没有任何加班费或者补休,要交件前假日一
定会疯狂加班(原公司则可以换补休)。
至于工作性质跟内容,则非常枯燥兼之压力紧绷,要人短期
支援可以,时间一长会很想落跑。但目前看起来这个紧急任
务,可能最长要到半年,甚至连地点都会再移动到离我居住
地非常远的地方(从台北市区到新北市边缘区域,无捷运可
搭,只能坐火车再转车)。
本鲁查了一下劳基法有关调动的规则,似乎都是规范公司内
不同部门或者工作地点的调任,像我遇到的类似把员工卖给
客户的情况,就没有查到相关案例。
我主要想问的点在于,我跟原公司的雇佣关系,可以这样用
支援名义转给另一家公司吗?尤其公司转手就把员工卖了好
几倍,也没有过问员工意愿,这样合乎劳基法吗?
有人会说那干脆跳槽,但专案非永久性,且内容实在不是我
想发展的方向,所以也不可行。
想请教版上的先进,遇到这样的情形,如果支援期限超过自
己原先可接受的长度,我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