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职日:103.06.23
离职日:105.03.31
累积年资:1年9个月
103.06.23-103.12.31 - 无特休
104.01.01-104.12.31 - 4天特休
105.01.01-105.03.31 - 7天特休(有请掉一天才离职)
公司离职公告中有写明,未休完特休会核成工资。
离职后公司只有核2天特休的工资给我,他的算法是
我年资只有1年九个月,按劳基法只能拿7天特休,要满2年才能拿14天
所以7天扣掉我104年度的4天再扣掉105年度我请了1天,所以只剩2天。
请问这样算算法是合法的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