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gamer 2016-06-11 01:58:11※ 引述《medama ( )》之铭言:
: 48是弹性工时
: 你这周上48小时 下周就只能上32小时
: 马政府时期:休息日加班八小时 前两小时加班费是1/3,后六小时加班费是2/3
: 蔡政府修法后:休息日加班八小时 工资加倍发给(即等于多给一天薪资)
: 假设某甲月薪3万 某月其中两天休息日加班8小时
补充说明一下。
其实现行劳基法并没有休息日的规定,仅有第36条中每七
日中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然后第39条雇主经征得劳
工同意于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加倍发给。
但是,由于第30条规定劳工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所以如果每天工作八小时,
一周只能工作五天,所以才会有多一天休假产生,换句话说,
如果有公司将工时平均分配至六天,是可以合法不需要给加班
费的。
但是雇主可以基于第30条第二项,得将其二周内二日之正
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其分配于其他工作日之时数,
每日不得超过二小时。但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所以变成我每天都加班2小时,加班4天,每天扣下来的两小时,
挪到第六天去,所以加班费是时薪*0.33*2*4。
那更狠一点的,是用第30条第三项,得将八周内之正常工作
时数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
总时数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直接把加班换成排假给你,反正只
要两个月排的假有到16天,就不用给任何的加班费,所以才会有
一堆月休4天,没加班费的排休制工作。
不过现行劳基法最超过的应该还是第30-1条第三项二周内至
少有二日之休息,作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条之限制。这条让雇
主可以合法要求劳工连上12天班,才休两天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