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版上的各位大大
小弟这里有几个关于竞业禁止条款的问题
想要请教
在下的工作是药品制程的研究开发员
在进入公司的时候
签了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
确保受雇期间不会有兼差以及限制离职后的去路
问题是
条约上面写着 "甲方(小弟)确实了解保密及竞争或合意终止或期间届满后二年内
不得任职于与乙方或其所属机构有竞争或竞争之虞之公司或个人或研发机构,或一年内
不得从事或参与或相同或类似之专案计画内容。"
这前后的严格度有不小的差距
按照前面的说法 两年内都不能去类似公司做事
但按照后面的说法 只要一年内不做一样或类似的案子就可以了
请问我的理解是不是有问题
这样子我是不是只要遵守后面那条就好了?
另外
当初签的这份条约上
没有提到公司会对甲方做的任何补偿
也就是说离职后二年内的竞业禁止期间
不会支付部分薪水
请问一下
那这份竞业禁止合约是否还有效力?
是自动失效?
还是公司再补上补偿就可以自动生效?
还是要我进了B公司 被原公司告
经过裁决 要赔偿 在原公司补上赔偿后
那我是不是就要赔偿原公司的损失?
这关系到我找新工作的时候
是不是能直接找同样性质的工作
想请版上的大大提供专业见解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