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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oshinoAsuka (ほしのあすか)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新闻] 连上12天班 劳动部:经合意就未违法
时间: Sun May 22 12:10:01 2016
1.媒体来源:
苹果日报
2.完整新闻标题:
连上12天班 劳动部:经合意就未违法
3.完整新闻内文:
2016年05月21日15:36
国家劳工党党主席项豪,为了调查7-ELEVEn超商是否违反《劳基法》,亲自应征店员在里头
进行观察,日前因不满店家要他连上8天,最后选择落跑抵制,还出动员警帮忙顾店。劳动
部今表示,依现行《劳基法》规定,每7天中应有1天例假,但依内政部在(当时为劳工主管
机关)1986年做出的函释,如果必要时,经劳工同意后可以在每7天的周期变动,也就是最
长可排到连上12天班未违法。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副司长黄维琛表示,依内政部在1986年(民国75年)台内劳字
第398001号函释,劳工安排例假日应以每7天为一周期,每一周期内应该有1天是例假,也就
是说两例假应间隔6个工作日。但征得劳工同意后,可以在周期内酌情更动。也就是说,最
极端的状况是在第一个七天周期内,排定第一天是例假;第二个七天周期内,排定最后一天
是例假,如此就会变成连上12天班,仍符合法律规范。
黄维琛解释,这个弹性作法雇主不一定得利,因为有的劳工工作地点偏远,或因个人需求要
积假,经劳资同意后就可做这样的安排。不过该函释也有附注,更动后若劳工连续工作7天
以上,若是从事危险性工作的劳工,雇主应考虑体能适应与安全。若劳工该职务属于危险性
工作,雇主又未做此考虑而让劳工连上超过7天班,仍有可能被认定违法。(唐镇宇/台北
报导)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521/867349/
5.备注:
“合意”之意思表示和判定标准 又怎么认定呢? 那根本就未征询劳工意见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