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借着这一串文询问,前公司有高薪低报的状况
薪水发放方式是 薪饷条+薪资袋(不是奖金袋)
当然薪饷条上面只有包含基本的底薪 (公司申报的投保薪资)
加上业绩奖金、补贴,等等有的没的用薪资袋来凑成谈好的月薪
例如月薪4W的状况,薪饷条的金额用汇款,薪资袋以现金发放:
_薪饷条_ _薪资袋_
本薪:20100元 薪资:19900元
劳保:XXX元
健保:XXX元
实发薪资:XXXXX元
现在问题来了,公司资遣的几位同事在事后领到的资遣费
只有按照薪饷条 基本投保金额去做计算
1. 想请问这种分开给的方式是否合法? 因为细目似乎不是"奖金"的写法...?
2. 上劳工局申诉,有办法请前公司使用谈好的实际月薪去做资遣费计算吗?
若文章格式较乱还请见谅,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