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的事情,想与板上的各位讨论看看
简化版故事叙述:
我因为公司接到海外的案子,调赴海外预计两年
每周大约会加班18小时左右,因为工作地点实在很偏远
所以公司有一笔海外加给,不然根本没人要去
如果,我在台湾的月薪是30K
公司的海外加给的算法是 海外加给=(月薪) * 50% + 24000=39K
每三个月回台领一次
即正常可一个月可领69K
那在计算加班费的时候,应该用30K来当月薪来/30/8还是用69K呢?
与劳工局询问,答复是"如公司加给系劳工因工作获得之报酬,即应列入工资计算"
与公司人资询问,答复是"这笔钱是差旅费,
差旅费考量的是派驻国家的生活品质与物价跟工作量多寡无关,不算工资"
个人觉得奇怪的是,差旅费跟在台湾月薪相关,怎么会解读成与工作无关呢?
否则不同给薪的同仁,
住一样的宿舍,吃一样的伙食,同一个办公室,应该领一样的差旅阿
不知各位觉得怎么解读比较合适。欢迎讨论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