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u611429 (太阳喷嚏侠)
2015-09-03 16:49:03因为最近有离职打算
目前是一年以下未满一年
照劳基法说法是提前十天告知老板要离职即可
但今天查看公司规定却又有一条规定如下:
因个人因素欲终止雇佣关系之员工,任职六个月以上者必须于二十天前提出书面离职声请。
如未按此声请,则当月薪资支付“”半薪”
计算公式如下:[日薪X工作天数]/2计薪。
请问各位版大,公司这样的离职条文及离给薪方式合法吗?
更新:
那我这样要怎么跟老板谈呢?
是直接把条文印出来给他看吗?
如果他不认帐,拿就直接通报哪个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