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彰化某家自行车零件厂(有上市)当RD,刚满两个月
之前在业界有将近4年的工作经验
月薪43k,责任制(没加班费没补休 迟到或请假要扣钱)
周休二日,表定0800~1700, 午休一小时
小弟作到现在只有第一天没加班,之后每天大概都作到晚上七八点
上周跟主管反映,就算责任制超过时数也是要给加班费或补休
今天跟人资谈,重点如下
我的要求: 月薪不能调低,给加班费或补休
人资表示: 一开始就有把加班费加进月薪(30小时)
前两个月的加班费会补给我
可是下个月的薪水要重谈
并给我两个选择: 1.维持现在的责任制
2. 月薪变37k可报加班
两个选项都被我打枪
所以小弟接下来应该是准备讨非自愿离职证明对吧?
因为今天最后人资说了,明天去拿离职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