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最近因经营不顺
导致已经收到另外一个厂了
而在台湾的两个厂
也因某种原因 要收掉一个
A:是公司自己花钱买地建造
B:是公司租厂房经营
当然公司会选择舍B进A
但可笑的是A现行OP只剩30几个
而B因为长期赚钱 所以还有100多的OP 加上间接人员也有20~30几个
但他们异想天开的是要把B收掉 叫B全体员工去A上班
但B->A的距离达30KM以上
虽然公司有附交通车 可是真的很不方便...
我可以依契约内容第二条中:长期调派外地 双方得重新议定契约
拿劳基法第十四条第六款: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来跟公司争取遣散费吗?
另外公司从四月开始到现在
每个月至少放3天以上无薪假...
再放下去 可以要求不同意无薪假 雇主需另行指派工作给我 要不然得以依资遣我
或给我放"有薪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