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上个月22号老板以line告知我请我做到七月底,
但是我已经在这间公司待了一年又一个月,
所以理应要有二十天的预告时间,于是我跟老板要求要做到八月十号,老板也同意了
但是老板娘知情后,发了讯息来给我说要改成八月七号(不到劳基法预告时间20天)
这就算了,我想说差三天就不跟他计较.....
一直到今天八月七号最后一天,我发现他开的非自愿离职证明与当初老板请我离职的理由
不同....当初是以因业务调整,找不到适当工作为由请我离职
非自愿离职证明应该要写第十一条第四款 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
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但是老板娘却开立了第五款 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请问这样对我以后找工作会很不利吗?
打电话到劳保局去,那边的人跟我说如果不符合事实就只能去申诉,
但是依照以往前同事去申诉的结果老板态度都是很强硬
所以这次我才想能软就软别硬碰硬.....
请问有没有人可以帮我解答呢?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