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打卡纪录不能作为超时工作的证明(文长)

楼主: Technei (林北小姐)   2015-07-29 18:48:42
※警告,文长慎入※      (建议直接看结论)
鲁妹在前公司任职了4年多,目前跟前公司有延长工时工资(=加班费)的诉讼在进行
中,根据两次开庭经验,关于延长工时工资的给付,鲁妹有些心得可以跟各位分享。
(以下以“劳方”代表原告(鲁妹),相关内陈述为诉状请求内容及概念
   以“资方”代表被告(前公司)委任代理人(=律师),相关陈述为答辩书内容
   以“法官”代表审判长当庭口述意见)
【第一次开庭】
劳方:工作期间经常因现场业务所需而必须超时工作,现以持有的任职期间打卡记录(
   其他同事的出勤卡记录一同附上,且打卡记录并不齐全),向法院提出诉讼,要
   求资方支付“出勤卡记录”上应支付的延长工时工资。
   原证1、2:法律扶助基金会相关申请资料(因为真的鲁,所以申请法律扶助)
   原证3:劳工局劳资调解记录(没经过劳资调解,法院会请你先回去调解)
   原证4:劳方所处部门网站首页资料。
   原证5:出勤卡记录表。(大概有3年多的纪录,快整死鲁妹了)
资方:在将要开庭前一周才提出答辩书状及以下被证。
   答辩书称公司增设劳方所处该部门,实为社会公益。
   1.某部门于2014年提出的〈加班申请单〉,证明资方有〈加班申请单〉是劳方没
    有提出申请。
   2.公司公告的《考勤作业管理办法》,证明资方有每周核对工时的规则,是劳方
    并未适时提出异议。
劳方:当庭请求资方提出〈每日报表〉,证明劳方的确每天都有通知资方,当日的上班
   时数。资方请不要装死。
法官:劳方有工作可以做,必须要感谢资方,而资方也应该要感谢劳工的付出。
   请想个可能的方式进行和解。
   约定第二次庭期。
【第二次开庭】
资方:本公司只是一间小小的传统产业,一直都依照《劳基法》规定支付加班费,虽然
   〈加班申请单〉格式有过变动(告证4),而且没有向劳工局核备工作规则,但
   不影响该工作规则拘束劳雇双方之效力。
   鲁妹为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并未提出加班申请,且上班地点不在总公司
   ,难以监管实际工作状况。依打卡记录(告证5)可见任职期间多有严重迟到早
   退之状况,资方却未对其惩处或扣款可证。
   鲁妹要求的〈每日报表〉,因为鲁妹离职时并未交接,几经查找仅寻得工作日志
   (如告证6),但无从证明鲁妹必须长期加班。
   告证4:其他员工的加班申请单。
   告证5:鲁妹迟到早退统计表。
   告证6:工作日志。
劳方:当庭针对前次资方提出的二项被证提出反驳如下
   1.该份〈加班申请单〉是其他部门人员因长期加班且未获取延长工时工资,而向
    资方争取后产生的表格。资方是一间具规模的公司,拥有制式的公告SOP,
    因该事件而产生的相关工作规则,在公告规则适用部门时并未纳入劳方所处之
    部门。
    (↑简单讲,公司的公告鲁妹没收到↑)
    而且任职期间并未收到或被告知与工作规则相关之资讯。
   2.该份《考勤作业管理办法》经查为劳方离职后公告,故不适用于劳方。(参见
    原证8)
   本次提出原证有:
   原证6、7:资方内部公告。(证明公告有固定格式及签核层级,因资方的被证
         2《考勤作业管理办法》的公告内文,完全没有日期、拟案、签核
         人……等资讯,看来是应用了国防布的概念。)
   原证8:同仁“到班刷卡的保全系统电子卡片”的脸书纪录。(证明该《考勤作
       业管理办法》是劳方离职后才制订的。)
   原证9:加班申请单相关公告。(叫小贺的部门去争取加班费后,生出来的加班
       申请单填写公告,也是鲁妹到职后看到的第一份加班费相关公告,可惜
       的是“公告对象部门”没有鲁妹所处的部门。)
   原证10、11:相关文宣。(证明鲁妹真的必须加班,不然怕会发生像○仙○
           爆事件发生当时,没有现场人员提供协助。)
   原证12:劳方回传的每日报表。
   此次针对资方答辩书状提供告证,提出以下反驳:
   1.其他员工的加班申请单:看起来不像〈加班申请单〉,反倒比较像部门主管的
    统计表。
   2.鲁妹迟到早退统计表:因双方对上班时间认知有落差。
   3.工作日志:请参见鲁妹的原证12,我们要的是这份详细载明所有工作人员工
    作时数以及当日发生状况的〈日报表〉。
   4.资方宣称一直都依照《劳基法》规定支付加班费,鲁妹提供了一份来不及列入
    书状的其他部门的〈出勤时数记录〉和该部门同事的薪资条。〈出勤时数记录
    〉载明该人员当月的加班时数、请假时数,但该人员的薪资条“加班费”字段
    金额为0。显见资方并未如答辩书状所说依法支付加班费。
法官:分别向双方提问,包括资方认定的到班时间与劳方认定的到班时间(厘清迟到早
   退的数字差异问题)。
   每天上下班的打卡记录,其实是提供资方确认“劳工是否准时到班”,无法作为
   劳工确实加班的证据。
   再者,即便资方并未公告也未与劳工合议工作规则也未公告,只要资方认为有工
   作规则(鲁妹补充:即使没有文字纸本),那么就是以资方的工作规则为准。
   资方希望的和解金额是多少?(比鲁妹提出金额的25%还少)
   这种金额鲁妹怎么可能接受。
   我建议和解金额是○,你们双方再去协调看看。(比鲁妹提出金额的一半还少)
   约定第三次庭期。
▁▂▃▄▅▆▇ 结论 █▇▆▅▄▃▂▁
我们一直以为有出勤卡就可以证明自己的确超时工作,但在法庭上“出勤卡”无法作为
“加班证据”。也因此,即使劳工手边有打卡记录、有加班事由,劳工还是没办法争取
到原本应该取得的加班费。
所以,各位如果必须要加班,请务必要填写资方要求的〈加班申请单〉,因为法庭上只
认〈加班申请单〉,而且请了解“最终和解的金额必定无法达到你诉状上请求的金额”
,即使你请求的是确实打卡记录上换算出来的金额。
(关于“法院只认加班申请单”这一点,听说常接触劳工案件的对方律师也认证了。)
▁▂▃▄▅▆▇█ 个人经验分享 █▇▆▅▄▃▂▁
在申请“劳资调解”时,请记得“选定调解方式”务必圈选“调解委员会”,因为其他
选项很容易选到“地方仕绅”(如:标哥)。
在此阶段要求支付加班费,资方只要在调解的当场坚持着“不支付”,那么关于“加班
费”的调解就是不成立。
此时,身为劳方的我们只有两条路可选:
1.放弃加班费。(鲁妹其他部门的同事因为金额比叫小,所以就是选这项)
2.向法院提出诉讼。
(就资方立场就是——我只要嘴硬就可以不用付钱。但是做为相对弱势的劳方,你还是
 一定要提出来,不然真的会一毛都没有。)
当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因为属于民事案件,法官多半倾向“和解”。
可要是遇到汤圆控法官,和解金额可能必须应法官要求而各退一步,于是劳方最终得到
的金额极可能少于资方积欠的金额。
→不管是“劳资调解”还是“提出诉讼”,资方都是比较吃香的。因为只要嘴硬地撑到
 上法院就好,即使被劳工局开单罚款,就实际支出金额而言都比“每月按时支付加班
 费”来得便宜。
→然后,鲁妹我去年还拿到了“荣誉员工”的奖状,果然是有问题的公司才会颁发奖状
 给严重迟到早退的鲁妹。(看得出来是反串吗?XDDD)
 比较切心的是,虽然我去劳工局检举前公司没付加班费,也提出诉讼了。但是前公司
 因为加班费用的关系,裁撤了现场人员,从而导致现场人员工作得更加辛苦。(夜深
 人静时还要不断地告诉自己——我做了对的事,是前公司选择用裁员来抠司荡,而不
 是想其他更好的解决方法。)
作者: joijoe (還在想)   2015-07-29 19:22:00
不转八卦版吗?
作者: chister ( )   2015-07-29 19:46:00
辛苦了
作者: ixixet (= =)   2015-07-29 20:33:00
才两次庭,言之过早。法扶有过吗?
楼主: Technei (林北小姐)   2015-07-29 20:58:00
我的律师就是法扶指派的喔。
作者: linwukin   2015-07-29 21:08:00
专业给推
作者: Subaudition (弦外之音)   2015-07-29 22:43:00
line可以交办事项 打卡不能证明有加班 这也太怪了吧
作者: dsaco (社会虚伪:)   2015-07-30 05:22:00
line交办,你也可以不办,又不是上班时间打了卡,不一定是上班。要证明有何原因必须得加班?是主管交办还是该做完的没做完,又或者工作不多,还是叫主管画押比较实在
作者: superpai (超级白)   2015-07-30 07:12:00
WTF
作者: TYCC (夏天)   2015-07-30 07:40:00
谢谢分享 看来我也没必要检举了 主管不签加班单 目前也是想拍照下来检举 加班费拿不拿得到我是不在意 只是想给公司一点颜色瞧瞧 不过看了你的分享 感觉小虾米斗不过大鲸鱼 赢了诉讼 输的可能更多 要嘛离职要嘛继续奴了ˊ_>ˋ
楼主: Technei (林北小姐)   2015-07-30 08:05:00
楼上去检举可能不会成功,弄不好还可能被公司知道是你去检举的(我在劳工局检举时,目击一位阿北现场吵闹,就是因为他检举被公司知道了,于是遭到刁难。)
作者: a24606 (阿NO)   2015-07-30 12:28:00
这法官太偏颇了吧 原po不考虑找新闻记者?
楼主: Technei (林北小姐)   2015-07-30 13:03:00
我的律师是说,找记者容易让法官觉得我压着他的头逼他判,而且舆论带不起来,故律师并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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