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本身的状况也是跟2012年的原PO类似
当初有签一份不定期契约
不过这份工作是时薪制的 还有这个方法也适用现在2015年的法规吗?
再请问一下7/8早上收到小姐口头通知说我只能做到7/22
当天也签一份http://imgur.com/oJFU40H 劳健保的
虽然抬头是劳健保的 可是内文是否会影响到申请非自愿证明?
一并附上当初签订的契约 http://imgur.com/YHiaZRz
※ 引述《maosun (mao)》之铭言:
: 1.因为是主管提出,不是你朋友主动提出,所以算是雇主终止劳动契约
: 而依劳基法第11条规定,除非有以下五种状况,不然雇主不得终止劳动契约:
: 一、歇业或转让时。
: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 五、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 且依劳基法第17条规定,必须发给资遣费。
: 换句话说,除非雇主能举证你朋友确实有不能胜任工作的状况,不然不可以
: 请他走路。就算能提出,也必须付给资遣费。
: *资遣费算法:依劳工退休金条例,金额为 [2 + (5/12)] x 0.5 x 平均工资
: 2.接下来看预告期间,依劳基法第16条:雇主须于20天前提出预告
: 也就是雇主在今天(4/11)提出,那你朋友的最后工作日的确是在4/30没错
: 但这20天仍须支薪,且每星期有两天带薪的谋职假(同条)
: 3.所谓的非自愿离职证明,就是在离职证明中注记离职原因为劳基法第11条
: 总结来说,你朋友现在要做的事情如下:
: 1.和主管确认是不是要资遣他? 用哪一条法条资遣? 会不会给资遣费?
: 2.会不会开非自愿离职证明(也就是上面会写劳基法11条第X款的离职证明书)
: 3.千万不要签主动离职书
: 4.如果主管(或公司)在红字部分有任何一点没做到,立刻找劳工局检举
: 当然,诉诸法律是最后手段,如果能和公司协商出一个双方满意的条件,也无不可。
: 不过记得要白纸黑字写下来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就是了